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薪字第344号何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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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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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0:05
调阅(64)中劳薪字第344号文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问题,国家原劳动总局和原省劳动局对此都已明确,即“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录用为长期工后,该职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是1999年废止的,被废止的理由是调整对象发生变化: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后,所有企业职工都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相对于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临时工已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新字第344号文就是在经济社会大环境改变和用工制度改革中被废止的。凡*都有时效性,对该文件废止前发生的临时工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仍可依据该文件予以确认,并按现行有关规定计发退休待遇。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0:05
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薪字第344号
关于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即这些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但此文件已被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做好《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我部对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附件:废止的劳动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第27项社会保险(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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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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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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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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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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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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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64)中劳薪字│1964年8月20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27│临时工被录用为长│第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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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工后的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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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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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后来被录用为合同工的又有新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