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5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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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2:54
仲裁裁决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申请执行 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