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朋友圈征集嫌疑人犯罪证据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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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3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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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9:21
不违法。但是只能算是线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需要交给侦查机关转换了之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9:21
个人朋友圈征集嫌疑人犯罪证据违法吗?/记者付睿
伍某杰对李某寿插手他人民间纠纷一事感到气愤,遂在微信上发送了一条关于征集李白骨精(李某寿绰号)各类犯罪证据的“悬赏”信息,并称将给予悬赏者500元~2000元报酬金。李某寿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伍某杰诉至*,要求立即停止对其侵权、赔礼道歉,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2019年8月29日,吉安市永丰县人民*审结了此案。
7月14日下午,在永丰县的一间办公室内,四个人正在侃侃而谈,他们的谈话围绕着范某斌与罗某梅的股份转让展开。
四人中,除范某斌与罗某梅之外,另外两人是李某寿、伍某杰。李某寿是范某斌的朋友,伍某杰与罗某梅也是朋友关系。
一番激烈商讨后,双方未就股份转让一事谈妥。伍某杰觉得李某寿的参与导致事未谈成,萌生一股怨气。正是这股怨气,让伍某杰做了一件“出格”的事。
与李某寿熟识的丁某随后将此事告知李某寿,李某寿当日下午向永丰县*恩江派出所报案。
交涉未果 被悬赏人起诉至*
8月12日,永丰县*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伍某杰辩称,他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因为微信上发的是“白骨精”,并非李某寿,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庭审中,李某寿提供了一份派出所案卷材料,拟证明被告于2019年7月15日在恩江派出所所做笔录中明确指明李某寿(外号“白骨精”),说明“白骨精”同本案原告李某寿系同一人。
对此,被告伍某杰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派出所笔录是民警电脑记录的,打印出来后没有仔细看就签了字,他是在民警询问时才知道“白骨精”叫李某寿。
庭审中,证人丁某、李某都提供了证明李某寿即“白骨精”的证词,及丁某收到的伍某杰发布关于原告的微信信息。
据了解,派出所民警当日对李某寿、伍某杰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伍某杰存在无端报复李某寿,故意在微信发布前述所谓悬赏广告一事。
李某寿认为,伍某杰的行为给他造成了不良影响,对其名誉及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要求伍某杰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为其消除不良影响,但伍某杰不予理睬。
8月初,李某寿向永丰县*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伍某杰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