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4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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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13 21:29
土地租赁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一)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起诉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二)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三)*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四)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诉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五)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日本,对于*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二审*提起上诉,而且可以以判决违反法令为理由提起第三审上诉。,(六)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对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区别而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他主动参加其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管辖,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因而无权对受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二)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三)当事人只能向受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由受诉*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四)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当事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受诉*不予审查。,土地作为我们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在专属管辖范围内的,也是要遵循这个管辖范围的行使权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