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的差别,与联邦制的差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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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4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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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09 18:1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采取的一项基本*,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特别行政区是指为特别的目的或区别于其他地方行政单位而设立的地方行政机构。我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概而言之,联邦制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共和制,是关于自治、非集权、多样性的宪制安排。它有两个基本的建构原则,第一,制定一部有严格修改程序的*,在全国*与各构成单位(州、省、邦)之间分割国家权力。全国*管理国防、外交、统一大市场等与全国人民密切相关、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项,其他与各构成单位人民密切相关、能够分别管理的一般性事项,都由各构成单位*管理。第二,各构成单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组织权。各构成单位议会议员、*首长,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绝大多数联邦国家的构成单位并且有自己的*,规定自己的*组织形式。此外,联邦制还有两个并非不重要的原则:联邦议会一般实行两院制,其中一院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另一院由各构成单位选举或任命的代表组成;当联邦与各构成单位发生权力冲突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或**依据*裁决。
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不同于单一制国家的地方*,它们在国家中具有很高的、独立的地位。国内许多研究外国*制度的学者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这实在是出于本土成见的一种严重误解。从性质和功能方面看,单一制国家的地方*基本上是实现全国*目标的手臂,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却并非如此。根据联邦制原则,全国*与构成单位*并不是核心与边缘、上级与下级的关系,而是具有不同权力、职能范围的*之间的关系。它们彼此独立,权力都有*。各构成单位也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们与联邦在不同范围内分别行使统治权。当然,它们也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主权国家。并且,联邦是全体人民建构的永久性共同体,是任何构成单位或群体无权随意取消的主权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