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上市审核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将中止重新上市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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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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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2:2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重新上市审核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深交所,深交所将中止重新上市审核,通知公司及其保荐人:
(一)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 违法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
(二)公司的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正在被中国*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公司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依法采取*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措施,尚未解除;
(四)公司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被中国*依法采取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五)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被深交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六)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
(七)公司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重新上市审核,理由正当且经深交所同意;
(八)其他深交所认为应当中止审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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