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如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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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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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4:17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申请人在其答复中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详细陈述其具体意见,或者对修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予以说明。例如当申请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具体指出该技术特征可以从说明书的哪些部分得到,并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答复之后即可以开始后续的审查程序,如果后续审查程序的通知书或者决定已经发出,对于此后在原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再次提交的答复,审查员不予考虑。
一、答复的方式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提交的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也是申请人的正式答复,对此审查员可理解为申请人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具体反对意见,也未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询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答复的签署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代理人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申请人有两个以上时,必须有全部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盖章,或者由申请人本人作出了答复,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如果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专利代理人发生变更,则审查员应当核查案卷中是否有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通知单;没有该通知单的,审查员应当将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4:18
专利保护的客体不准确,是你们申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不准确,也就是说你的申请书上写的专利保护要求跟你的实际发明创造不吻合;还有不确定在权利要求中提到的材料是不是已知材料,这个问题,是你专利产品的制造材料不明确,你要说明这种材料是原先就有的还是你制造出来的。比如说记忆合金,但不可包含制作方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4:18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4:19
实用新型专利只能保护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不能保护材料。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应当注意的是:
(1) 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2)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菱形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是由20%的A组分、40%的B组分及40%的C组分构成的。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很有可能,你的实用新型涉及到了新材料,如果你们确认你们没有涉及新材料,那么你们就答复审查意见,找到相关的公开资料,说明你们只是引用已知材料,没有保护新材料。
如果你们确实涉及新材料了,要么删除相关的权利要求,要么重新递交申请,申请发明专利。
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也可以进行补正。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4:19
要根据审查意见才能具体答复,最好把审查意见和申请文件发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