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办理 支付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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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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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2 22:43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此项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截至申请日最近1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此项所称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2.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3.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4.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5.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前款规定内容。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此项所称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是指包括下列内容的报告:
1.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
2.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3.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此项所称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是指据以表明支付业务设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前款所称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均应当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能力的要求。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此项所称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
2.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
4.主要出资人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5.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十二)对已经形成客户备付金沉淀的存量非金融机构,应提交客户备付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至申请日未挪用客户备付金及不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的声明、重大突发事件下客户备付金权益保障应急预案等材料。
(十三)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此项所称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是指由申请人出具的、据以表明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文件,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上述所需的所有申请文件、资料均以中文书写为准,分类装订(A4纸打印或复印),并应当提供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数据光盘)一式三份。其中,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财务会计报告、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学历及技术职称相关证明应出示原件。
需符合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申请流程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领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领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领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领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五)申请事项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该级机构受理的,应向有权受理的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