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他一个他欠我两三万怎么起诉他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27 16:22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07:28
*当然是有用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
民事诉讼法 中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015新的司法解释中提出,电子数据指的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微博、电子签名等产生或者保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属于这一时代发展的产物,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划分为网络聊天记录中,属于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在*审判过程中,提交的每一份证据都需要满足证据的三性原则,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也不例外,下面来分析一下作为电子数据的微信聊天记录符合的三性原则。
(一)真实性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所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真实性原则是*对其予以认定的前提。法官在进行微信证据认定时,要求提交微信证据的原始载体,手机原件,用来核实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能够提交手机上的原始聊天记录(截屏除外)的,应该认定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扩展资料】(二)合法性
最高人民*相关规定提出,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明令禁止的渠道取得的证据,无法成为证明案件真实性的凭证。所以,通过暴力手段、非法拘禁、欺骗等方式而得到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而通过*、偷录等方式得到的资料,在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前提下,具有证据效力。微信打字、语音是双方自愿采取聊天方式对交流内容的自然保存,双方明知语音聊天及打字记录会保存到对方的手机内并双方都能听到各自的语音内容,不涉及侵犯隐私权,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提交。
(三)关联性
我国*法学界认为,证据的关联性侧重的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微信存在实名制的欠缺,*无法以快捷明确的方式确认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与诉讼双方具有关联性。*对微信聊天当事人认定方式除当庭对方当事人承认以外需要法官对其微信头像及微信朋友圈照片以及机主的身份等方式进行核对,必要的情况下还需要请软件公司腾讯协助调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举证微信聊天记录的一方当事人需要突破关联性这一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