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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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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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22:32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22:3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