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8 06:34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0:24
不予批捕是否等同于不予起诉 不予批捕不等同于不予起诉,检察机关不 批准逮捕 只意味着 犯罪嫌疑人 不具备 逮捕 的法定条件,其实,逮捕只是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 ,与是否起诉没有必然联系。我国 刑诉法 规定,对有 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应依法逮捕。而最高司法机关对“有逮捕必要”具体化为六种情形,即: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 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杀或逃跑的;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这些情形,则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不批准逮捕。法律同时还规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如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机关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很显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具备逮捕的法定条件,不必采取逮捕 羁押 措施,丝毫不意味、更不等于“不起诉”,甚至也不等于*不会判实刑。 《 刑事诉讼法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可以派人参加*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 逮捕条件 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 诉讼 参与人,听取辩护 律师 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第八十九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 *机关对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上级人民*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 综上所述,不予批捕不能认同为不予起诉,实施逮捕工作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和要不要起诉没有直接关系,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构成了犯罪的条件,*才会决定要不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实施批捕的必要,决定后才会进行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