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03:59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05:33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战友:我们残疾军人的致伤源(因战、因公或因病)是没有办法更改的,因公致残转成因战致残退役军人是没有可能的,也就不要书写申请书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了。因战、因公或因病残疾军人的评定,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网页链接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的,也是我们残疾军人在部队系统医院住院后期、依据受伤情况和原部队领导机关申请决定的;就是退役后新评定残疾军人的,其伤源也是依据战友的受伤情况和原部队团以上*部门证明(在战友的从军档案中存放),由原民政局、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的。
几十年来的实践和经历,明确地告诉我们:残疾军人的致伤源的因战,因公的定性,我们残疾军人自己是不存在话语权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回答者注:(一)对敌作战,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致残疾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疾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疾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疾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疾的;);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05:33
这样不就是造假吗,这难道也是一个军人该有的觉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