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6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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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5:52
你举的例子中,遗失物根本不适用善意取得,甲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5:53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显然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形式,但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效力,不能等同于物上请求权。另外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追答乙有卖给了丙,如果是正常价格,丙就是善意取得,甲无权要求丙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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