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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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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是中国*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
中国人民*的内务建设,必须以*军事思想和*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军队。
第四条 中国人民*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完成任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证军队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社会主义。
第六条 中国人民*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牢固树立中国人民*永远是一支战斗队的思想,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军队内务建设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切实增强军队在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作战能力。
第七条 中国人民*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工作的生命线地位。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挥*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的教育,使部队在思想上、*上、行动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军人,塑造军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中国人民*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统一内务建设的各项工作和规范军人的行为,实施正规的严格管理,增强军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第九条 中国人民*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官兵一致,尊干爱兵;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严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拥政爱民,军民团结。
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新时期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发展以及军事斗争的需要,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
第十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军人,是在中国人民*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二条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军人,我宣誓:
服从中国*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
第十三条 军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应当在新兵*审查和身体检疫复查合格之后,但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天。
(二)军人宣誓,部队以连(营、团)为单位,由连(营、团)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军队院校由学员队或者院校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
(三)军人宣誓前,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性质、宗旨、任务、军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尽可能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以团为单位进行宣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
(五)军人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六)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连队的宣誓名册上签名。连队首长将宣誓名册呈交部队首长,由部队首长签名后交司令部存档。
第十四条 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其他代表致词。
(七)首长讲话。
(八)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九)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十五条 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士兵职责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士兵的一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
(三)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第十八条 士官除履行士兵一般职责外,还必须精通本职业务,以身作则,协助军官做好思想*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十九条 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者军区、军兵种制定。
第二十条 非军官(文职干部)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 军官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军官的一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
(三)积极学习军事、*、科学文化,不断提高现代作战的指挥能力,坚决完成作战任务。
(四)精通本职业务,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六)尊重士兵,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处处做士兵的表率。
(七)热爱人民群众,尊重*。
(八)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二十二条 文职干部按照本条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军官和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
第三节 首长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队(分队)的作战、训练、行政管理、思想*工作、后勤和装备工作等负完全责任。其一般职责:
(一)教育部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队(分队)情况,根据上级的命令、指示和意图,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战备工作,带领部属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部属的军事训练和*教育,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
(四)做好思想*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
(五)严格执行编制规定,教育和督促部属管理好装备。
(六)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七)关心爱护部属,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八)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首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第四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 团(旅)长职责
团(旅)长和团(旅)*委员同为全团(旅)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旅)的工作。团(旅)长对全团(旅)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团(旅)的战备工作,指挥全团(旅)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团(旅)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团(旅)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团(旅)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做好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团(旅)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团(旅)*委员职责
团(旅)*委员和团(旅)长同为全团(旅)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旅)的工作。团(旅)*委员对全团(旅)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副团(旅)长职责
副团(旅)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委员,协助团(旅)长工作。在团(旅)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团(旅)长的指定代行团(旅)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团(旅)副*委员职责
团(旅)副*委员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委员,协助*委员工作。在*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委员的指定代行*委员职责。
第三十条 团(旅)参谋长职责
团(旅)参谋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委员,是部队的首长之一,是司令部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司令部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团(旅)副参谋长职责
团(旅)副参谋长隶属于团(旅)参谋长,协助参谋长工作。在参谋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参谋长的指定代行参谋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 团(旅)*处(部)主任职责
团(旅)*处(部)主任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委员,是*处(部)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团(旅)*处(部)副主任职责
团(旅)*处(部)副主任隶属于团(旅)*处(部)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任的指定代行主任职责。
第三十四条 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职责
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委员,是后勤处(部)的直接首长。在组织后勤保障工作时,受团(旅)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后勤工作情况,组织拟制后勤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旅)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旅)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后勤保障计划,调整后勤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全团(旅)后勤装备、物资和经费的请领工作,做好后勤装备、物资的供应、储存、管理和保障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四)督促检查全团(旅)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杜绝贪污、浪费。
(五)组织全团(旅)的农副业生产,改善官兵的物质生活。
(六)领导全团(旅)的房地产管理、营区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营区建设。
(七)领导全团(旅)的卫生防病工作。
(八)领导全团(旅)后勤人员的专业训练。
(九)领导后勤直属分队的军事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
(十)领导后勤处(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一)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 团(旅)后勤处(部)副处(部)长职责
团(旅)后勤处(部)副处(部)长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协助处(部)长工作。在处(部)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处(部)长的指定代行处(部)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团(旅)装备处(部)处(部)长职责
团(旅)装备处(部)处(部)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委员,是装备处(部)的直接首长。在组织装备保障工作时,受团(旅)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的装备工作情况,组织拟制装备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旅)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旅)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装备保障计划,调整技术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装备保障训练,检查训练效果,保障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掌握装备的数量和技术状况,及时组织装备保养和维修,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组织炮场和特种车场、教练场的技术建设,指导车场勤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制定装备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组织装备备件、器材等的请领、供应和储存,负责专项经费管理。
(八)领导装备技术分队的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提高其军政素质和技术保障能力。
(九)领导装备处(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七条 团(旅)卫生队队长职责
团(旅)卫生队队长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长,是卫生队的直接首长。
(一)组织指导全团(旅)的卫生防病工作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
(二)组织制定卫生勤务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伤病员的门诊、抢救、入(转)院以及会诊工作,战时组织伤病员的救治、护理和后送。
(四)健全和落实各项卫生制度,组织全团(旅)人员的定期体格检查,协助首长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卫生队以及全团(旅)其他卫生人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组织全团(旅)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领导卫生队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八)协助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
(九)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八条 团(旅)生活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团(旅)生活服务中心主任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长,负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
(一)了解和掌握生活服务中心服务保障情况,组织拟制主副食品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连队按照食物定量标准制定食谱,科学调剂伙食。
(三)领导部属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四)监督经费开支,审定食品价格,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五)领导生活服务中心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六)征求连队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九条 营长职责
营长和*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做好兵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和班长,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全营的农副业生产,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条 *教导员职责
*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教导员对全营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副营长职责
副营长隶属于营长和*教导员,协助营长工作。在营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营长的指定代行营长职责。
第四十二条 营卫生所所长职责
营卫生所所长隶属于营长和*教导员,负责全营的卫生工作。在业务工作上受团(旅)卫生队队长指导。
(一)负责全营卫生勤务保障工作,抢救、治疗伤病员,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指导全营进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战时组织伤员的救护、卫生处理和后送。
(三)组织实施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教育,根据季节和任务的转换,适时提出卫生防病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卫生制度,协助营首长进行内务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营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本所人员以及连队卫生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负责本所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指导各连搞好饮食卫生工作,指导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室内、食堂以及厕所的消毒。
(八)协助营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 连长职责
连长和*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技术战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有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五)掌握全连的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军官和士官、班长,提高其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组织全连的农副业生产,管理好连队的伙食、经费、物资和房地产。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四条 *指导员职责
*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指导员对全连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副连长职责
副连长隶属于连长和*指导员,协助连长工作。在连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连长的指定代行连长职责。
第四十六条 副*指导员职责
副*指导员隶属于连长和*指导员,协助*指导员工作。在*指导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指导员的指定代行*指导员职责。
第四十七条 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关心爱*兵,做好思想*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八条 技师职责
技师负责职掌的技术装备的维修保养,并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
(一)熟悉技术装备的性能、构造、原理,熟记其使用、保养规定。
(二)指导技术装备的正确使用和保养,及时维修或者送修。
(三)定期检查测试技术装备,切实掌握其技术状况。
(四)准确填写技术装备的履历书、技术状况表和有关报表,妥善保管技术资料。
(五)负责本单位的技术装备知识教育,指导技术训练。
第四十九条 司务长职责
司务长负责全连的伙食、财务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工作、行政管理和军事、业务训练。
(一)领导炊事班进行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和营养、卫生知识水平,改善连队伙食。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请领和正确使用经费,厉行节约,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三)领发被装、粮秣等物资,严格管理,定期核算报销。
(四)管理连队的营房、营具及其附属设施,防止损坏和丢失。
(五)组织连队的农副业生产和产品的储藏保管。
(六)经常了解炊事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条 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领全班爱护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手中武器。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一条 副班长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五十二条 炊事班长职责
炊事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教育全班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
(二)组织全班的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带领全班搞好食堂、厨房卫生,保证饮食符合卫生要求。
(六)教育全班厉行节约,养好家畜家禽,做好小菜腌制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储藏工作。
(七)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第五十三条 军械员兼文书职责
(一)领发和登记全连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
(二)管理连队集中存放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检查了解全连武器装备的使用、保养和保管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及时送修损坏的军械和器材,按照规定回收、上交旧品(废品)和缴获的军械、物资。
(五)填写和保管全连军人登记表、名册和规定的报表。按时准确统计、上报连队实力。
(六)领发、登记和保管条令、条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
第五十四条 给养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供应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和驻地有关供应规定。
(二)领取和采购粮秣、副食品、燃料和炊事用具。
(三)协助司务长和炊事班长调剂好伙食。
(四)及时清理单据,向司务长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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