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征用集体土地,但不给补偿费,强制要求大家用补偿费给大家上保险,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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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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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0:43
强制要求用补偿费给大家上保险没有法律依据。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确定补偿方案,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此款。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费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发包方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就应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分配,这也是与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性质是相一致的。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一些特殊情况,如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在外地没有稳定收入或社会保障时,应当对其村民资格保留。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人员等并不丧失成员资格。因“农嫁农”问题,如嫁出后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不宜认定其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在进入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尚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只是空挂在集体经济组织,而并不以经营本集体承包地为生活保障的人员,虽然具有本村户口,但也不能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叶县人民*-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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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0:43
1、征用集体土地,应当给补偿费;
2、补偿费用及形式应当进行协商。
3、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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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0:44
1、你们村征用集体土地?村是没有征地权力的,征地权力只属于市县*。征地补偿包括四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征地补偿中的青苗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直接归其所有人;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分别两种情况:一是,如果被征地农民进入生活保障的,则这些费用直接进入银行专用帐户;二是,如果被征地农民未进入生活保障的,则应发放给农户,当然,村委会可以提留土地补偿款中的少部分。
3、强制要求上保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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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0:45
您看当地的拆迁补偿*。
遂船府办函〔2010〕35号
遂宁市船山区*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区龙凤古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强镇*,区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船山区龙凤古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区*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遂宁市船山区龙凤古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实 施 办 法
为了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做好龙凤古镇开发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确保龙凤古镇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地实施办法
(一)年产值计算
征地范围内耕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以统计部门调查公布的数额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征地的耕地年产值按遂府函〔2010〕18号文件批准的1720元/亩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上(含1亩)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产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三)安置的人口
征收土地按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数(即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为农转非人数);按每个劳动力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安置劳动力的人数(即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每个劳动力平均占有耕地数量为劳动力安置人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的确定,以实际测绘的耕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组织年报统计的农业人口数。
(四)青苗补偿费
青苗按实际种植作物面积进行合理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年(当年)的产值1720元/亩,其中大春占60%、小春占40%。地面附着物按附件4执行。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费归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五)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及失地农民安置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产、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审核后执行;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按照《船山区*关于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遂船府办发〔2007〕74号)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船山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中心,落实生活补助。上级有新的养老保险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
(一)房屋拆迁、安置总原则
合法建筑实行拆一还一、适当补差的原则;合法建筑视其同类房屋安置原则(住宅房还住宅房,营业房还营业房)。违规搭建的,由搭建人自行拆除。
(二)生产房和营业房认定标准
1、生产房认定标准:
(1)生产房:具备工业用地及生产房规划的合法手续;此次征地拆迁前正在继续进行合法的工业性生产或加工活动,以生产有商品属性的产品为主的建筑物;具有经批准生产的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有纳税行为、有生产许可证书等手续的,可认定为生产性房屋。(2)不能认定为生产房的房屋: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和手续的房屋,一律不按生产房对待。
2、营业房认定标准:(1)营业房:必须具备土地使用性质是商业用地手续;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业用房;房屋产权地址与经营地门牌号相符;在2009年9月30日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有经营和纳税的依据,此次房屋拆迁时正在继续经营的房屋,认定为营业性用房。(2)凡不具备上述条件和手续的房屋,一律不按营业房对待。
(三)安置入住、户型选择、价差找补办法
1、被拆迁户签定拆迁协议时,获配一个选房号,谁先签,谁先选;选房结果必须公示;安置房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2、根据区规划和建设局发出的《房屋面积确认通知书》作为拆迁还房结算依据。
3、被迁户根据房源选房状况,分别按各自标准与古镇办找补价差。
4、所有安置房除特困照顾对象预留外,其余房屋需遵循安置户自愿选房原则,全部公开、公平、公正选房。
5、房屋楼层差待安置房规划后,再另行补充条款。
(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五)关于实际操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气棚的认定
按建筑面积的70%计算,亮柱街檐减半计算建筑面积;地下室建筑层高未超出1.5米按50%计算,高于1.5米未超出2.2米按70%计算。
2、简易房:根据简易房的不同类别,分别按附件4的标准予以货币终结,一律不实行还房。
3、对底层住宅房自行改为面铺,给予20.00元/㎡的设施补偿。
4、对超购面积的被拆迁户,无论是超选住宅房或营业房,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0㎡;住宅房超过原面积10㎡之内按1000.00元/㎡计算;营业房超选10㎡以内,按2000元/㎡计算,所有超过原面积10㎡之外,按市场价计算。
5、对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一律由户主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抢栽的林木一律不予补偿。
6、新安置房水、电、气、光纤配套补助办法
(1)对被迁户原有水、电、气、光纤实行“拆一还一”的,不补差价。
(2)对未安装和超选套数的用户,其水、电、气、光纤等一律按市场价由被拆迁人自行付费安装。
(3)户头的认定:以封户前*机关登记的户口簿为准。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2、生产、营业房拆迁补偿标准
3、房屋搬家补助费、搬迁奖、过渡发放标准表
4、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表
附件1:
拆迁住宅房屋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m2
产权调换相等部分由被迁户向拆迁户补差折价
收购产权调换超出部分备 注
结
构砖混10450超过原房面积10m2以内的按1000元/m2计算,超过10m2按市场价计算,本项所列价格不含楼层差。
砖木30400
穿逗40350
附件2:
生产、营业房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收购
补偿
价等面积内还房,由被拆迁人补差超选10m2以内,由被拆迁人补差生产营业性设施补助费过渡费
营业房生产房营业房生产房
650600200020103元/月3元/月
附件3:
房屋搬家补助费、搬迁奖、过渡费发放标准表
名称标准备 注
搬家补助费3元/m2
炉灶费100元以产权人为户单位
搬
迁
奖产权调换5元/m2搬迁期限以30天计,每提前一天再增加1元,超过30天无奖
货币安置5元/m2搬迁期限以30天计,每提前一天再增加1元,超过30天无奖
过渡费2元/.m2月此次拆迁过渡期按12个月计算,如超过18个月标准提高50%,超过24个月标准提高100%.
附件4:
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表
补偿项目单位单价
(元)补偿项目单位单价
(元)
房
屋简易棚竹木柱m210.00
林
木杂木幼树株0.20
简易棚铁柱m225.00园林树φ4cm以下株40.00
简易棚石柱m230.00园林树φ4cm以上株60.00
简易棚砖柱m235.00葡萄幼苗株2.00
简易房(砖墙石棉瓦)m270.00葡萄株40.00
简易房(石墙石棉瓦)m255.00芭蕉株20.00
简易房(土墙石棉瓦)m240.00竹子公斤0.20
简易房(砖墙草房)m255.00麻竹窝50.00
简易房(石墙草房)m245.00苗圃(绿化带)m210.00
简易房(土墙草房)m220.00
其
它
建
构
筑
物条石水井口400.00
木楼m230.00石骨子水井口150.00
卷帘门m215.00手摇井口300.00
地板砖m210.00土水井口30.00
墙面砖m210.00饮用水池m320.00
吊顶m210.00山茅坑m310.00
粪池(砼、石板)m315.00迁装修坟座300.00
林
木黄桷树φ2cm以下株10.00迁未装修坟座200.00
黄桷树φ2.1-10cm株60.00围墙12墙m25.00
黄桷树φ10.1-15cm株100.00围墙18墙m28.00
黄桷树φ15.1-20cm株200.00围墙24墙m210.00
黄桷树φ20cm以上株300.00畜圈m215.00
成年果树株100.00晒坝(砼、三合土、石板)m213.00
初挂果树株50.00苕窖(石质、现使用)口150.00
未挂果树株20.00沼气池(产气)口200.00
幼苗果树株2.00沼气池(不产气)口150.00
杜仲成树株60.00条石堡坎m310.00
杜仲幼树株10.00乱石堡坎m34.00
成年桑树株10.00农产加工机具套200.00
桑树株6.00砖瓦窖m330.00
幼桑株1.00养鱼池及鱼亩1000.00
杂木φ20cm以上株20.00塘库、水损及鱼亩6000.00
杂木φ26-20cm株15.00工程囤水田亩1000.00
杂木φ2.1-5.9cm株10.00
主题词:社会保障 征地 安置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
院,区*,区人武部。存档。
遂宁市船山区*办公室 2010年3月11日印发
(共印30份)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0:45
没有法律依据,说白了让你们买保险他是为了朋友的业绩或者提成,你们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或者直接起诉,但保险的合同到手了之后有个十天的犹豫期,过了犹豫期就是正式投保了,这个建议注意一些,十天内退保最多收个十块钱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