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活动是如何规范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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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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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3 06:10
由于健康概念的扩展、医学模式的变革,疾病范围也随之扩大,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生理上“不正常”。科技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医疗工作由以往的 “治病为主”,医疗活动的外延也不断扩展。归纳起来,包括以下方面:
1、医学检查:
在中医中主要指医师对患者的“望”、(外表)“闻”(声音)、“问”(病史)、“切”(脉搏)。
在西医中,主要包括问诊、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医学仪器检查等。
问诊:询问患者主观上感觉有哪些不适(症状)、现病史、即往史、家族史、药物过敏史等;
体格检查:指医生用自己的感观或简单的辅助工具(听诊器、叩诊锤),对患者进行细致的观察与系统的检查,发现异常征象(体征)。包括“望”、 “闻”、“问”、“切”四种方式。
实验室检查:指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实验室方法对病人的血液、排泄物、分泌物、体液、组织细胞等标本进行检查,从而获得的病原体、病理改变或器官功能状态等资料。
医学仪器检查:如心电图、心电向量图、心音图检查,超声检查,肺功能检查,纤维内窥镜检查,CT,核磁共振等检查。随着现代自然科学如量子生物学、生物工程学、遗传工程学、免疫学、核医学、电子计算机、核磁共振、PET、激光技术、自动检测仪器、光导纤维内窥镜、多项微量元素检测仪器等迅速发展,不断丰富了临床检查手段。
2、诊断:
指通过病情学、体征学及其他检查手段来判断疾病本质和确定疾病的名称,也就是表示通过疾病的表现来认识疾病属性的一道程序。
一个完善的临床诊断除了反映确切的疾病性质、名称以外,还要反映病人机体的全面状态。临床诊断一般可分为四类,即“病因诊断、病理解剖诊断、症状诊断和病理生理诊断等。
病因诊断:是根据致病因素所提出的诊断。致病因素大体可分为内因与外因两个方面。病因诊断对疾病的防治具有指导意义,是最理想的临床诊断。
病理解剖诊断:又称病理形态学诊断。其内容包括病变部位、范围、器官和组织以至细胞水平的病变性质。病理形态诊断在临床诊断上并不意味着每个病人皆需进行病理形态学检查。临床上的病理解剖诊断多是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以及特殊检查等间接方法提出的,只有在以上方法不能肯定诊断时,才采取各种内窥镜,取活标本做病理组织学检查,以作出诊断。
症状诊断:是根据尚未查明原因的症状或体征提出的诊断。如发热、胸痛腹泻、黄疸、水肿等,症状诊断由于原因未明,故临床上一般又称为印象或初步诊断,这类诊断只是提供诊断方向,待原因查明时修正。
病理生理学(功能)诊断:是以各系统器官功能的改变,以及机体与周围环境相互关系的改变为基础的。由于检测手段的完善,功能的改变可以追溯到体内超微量物质的水平,因而使许多功能改变获得了进一步的认识。
3、治疗:
治疗是指解除病痛所进行的活动。医学中的药品治疗与手法治疗现在已经形成了两个十分庞大的学科群,即内科学作为基础的药品治疗为主的学科群,与外科学作为基础的手术治疗学科群。此外,还出现了物理治疗、放射治疗、核医学、心理治疗、体育治疗、生物反馈,器官移植、医学工种等新的治疗手段。新的疗法还在不断涌现。但就其临床选用各种疗法的目的而言,不外乎三种情况:
①消除病因。对因治疗又称物资疗法,即治疗目的是消除病因,常可达到根治的目的,被视为较理想的治疗(如用氯霉素治疗伤寒病人和手术矫正畸形等)。
②对症治疗。治疗的目的不在于消除病因,而在于解除某些症状,或称姑息疗法。应当说,许多疾病在病因未被认识时,所采取的治疗措施都属于对症治疗的范围,如古代医学所采用的导泻、止痛药物及拔火罐、按摩手法治疗等。在现代医学中,虽然有时病因不明或虽已知,但无法消除,或症状本身构成对生命的威胁时,对症治疗就是必要的正确的选择。前者如肿瘤的切除,后者如休克的纠正、器官移植等。
③支持治疗。即治疗的目的既不是消除病因,也不针对某些症状,而是为了改善病人的一般情况,如营养、精神状态等。严格地说,一切治疗都必须以支持治疗为基础,这点容易被医务人员忽略,特别是在精神上对病人的支持。当病人的一般情况不允许接受其他治疗时,支持疗法就具有主要的意义。有时改善病人的一般情况本身就具有治疗意义,如营养不良患者的一些合并症,在改善营养状况后,往往可以自愈。
在实际工作中这三种治疗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灵活选用或联合运用,因病、因人、因时、因地制宜,为病人谋取量的利益,是一个很严肃的任务,有时还是很复杂的思维过程。治疗效果也是一个临床医生水平高低的主要的标志。
4、临床护理:
护理是指帮助病人或健康人保持、恢复、增进健康的医疗技术服务,是医疗卫生工作不可缺少的部分。临床护理是狭义上护理,指由*担任的医疗技术工作。临床护理可包括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
基础护理:包括观察和记录病情,执行医嘱给药注射,进行其他治疗措施,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进行病人卫生护理、精神护理、饮食护理、排便护理、病室管理,对病人及家属进行卫生保健指导等,危害病人护理要求更严。内容大致包括:(1)为病人准备舒适安静清洁安全的治疗及休养环境;(2)病人的清洁卫生;(3)生命体征的观察;(4)对胃肠及排尿活动的观察及护理;(5)给药——口服药物,自皮内、皮下,肌肉静脉注射;动静脉输液输血;(6)氧气的应用,包括高压氧仓护理;(7)各种标本采集;(8)吸入法——蒸气吸入、雾化吸入;(9)冷热疗法;(10)医疗文件的书写及处理;(11)人体力学在护理学中的应用;(12)临终病人护理等。
专科护理:包括内、外、妇、儿神经精神、皮肤、五官等科。内科除呼吸、循环、消化、泌尿等系统的护理外,并将传染病及流行病的护理列入。外科除基本外科、脑及神经外科、骨科、烧伤科、泌尿外科、整形外科之外,近年脏器移植、显微外科均有新的进展。外科护理以手术前、手术中及手术后的护理为主,其中防休克、防出血、防交*感染、维持水电解质平衡也是外科护理的核心工作。护理学科的发展和医学发展同样有互相渗透、交*、重叠的情况,一些共性的内容往往由专家将之合并撰写成书,如肿瘤护理、重症监护护理、新业务新技术的应用、疼痛护理、安息护理等,均有其新的理论及技术操作。
5、医疗保健:
保健医学是保护或保障人类健康的医学。医疗保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老年保健:当人步入老年,各种器官逐渐衰老的基础上发生各种老年病,多为慢性退行性病变。因此,需要由医务人员给予的健康指导、定期健康检查,辅之以药物、理疗等方法,延缓衰老、保持健康。
康复医疗保健:其服务对象包括创伤、疾病,先天性和发育障碍所造成的残疾。比较普遍的康复医疗多数与运动功能障碍有关,如脑血管意外所致的偏瘫,脊髓损伤所致的截瘫等。卫生部1996年4月2日发布的《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中明确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功能测评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传统康复治疗、言语治疗、、心理治疗、康复工程等康复医学的诊断、治疗技术,与相关临床科学室密切协作,着重为病伤急性期、恢复早期的有关躯体或内脏器官功能障碍的患者,提供临床早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同时,也为其他有关疑难的功能障碍患者提供相应的后期康复医学诊疗服务,并为所在社区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医学培训和技术指导的临床科室。康复医疗保健应属于医疗活动的范畴。
6、医疗美容:
根据卫生部2002年1月22日公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工程师:(1)具有执业工程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学是预防医学与临床医学之间的边缘学科,重点在于解决职业性肺部疾病、职业性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职业性中毒性血液病、职业性中毒性肾病、职业性肿瘤、职业性皮肤病、物理因素职业病等的诊断、治疗及预防。国家颁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3月8日卫生部又颁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和《建设工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三个行政规章,并于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目前的职业病防治机构都是医疗机构,从事职业病的诊断、治疗、预防、科研等工作。
8、妇幼卫生:
根据卫生部1986年4月20日颁布实施的《妇幼卫生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妇幼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妇幼卫生专业机构、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保健科等科室和厂矿企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例。妇幼卫生工作任务包括:(1)开展优生、优育工作,提高民族健康素质;进行婚前检查,围产保健,产前诊断,优生遗传疾病咨询和出生缺陷的监测等,预防和减少先天性、遗传性疾病。(2)妇女保健:推广科学接生,实行孕产妇系统管理,做好围产期保健工作,提高住院率,提高产科质量,防治妊娠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积极防治妇女常见病、多发病,调查分析发病因素,制定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做好妇女经、孕、产、哺乳、更年期的卫生保健;协同有关部门对农村、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妇女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进行卫生学调查,提出劳动保护和卫生保健的建议,并督促实施;(3)儿童保健:做好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对婴幼儿死亡率;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症,调查分析发病因素,制定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做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推广科学育儿,提倡母乳喂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理工作。(4)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推广以避孕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对育龄夫妇指导和实施安全有效的节育方法,降低人工流产、引产率;执行《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条例》和《节育手术常规》,提高手术质量,杜绝事故,减少和防止手术并发症,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9、计划生育:
根据卫生部1983年12月15日颁布实施的《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工作条例(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技术工作,主要由各级医疗保健部门的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外科(泌尿科)、妇幼保健组及其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医务人员承担。人员要保持稳定,做到队伍专业化。从事节育技术工作的中、初级医务人员必须经过本专业的培训考核,合格者方能从事这项工作。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主要内容是:(1)宣传节育、优生的科学知识,进行避孕技术指导;(2)开展节育手术和有关业务;(3)防治和鉴定节育手术并发症;(4)组织业务培训考核和技术交流;(5)进行节育方法、优生调查等临床科学研究工作。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保证手术质量,做好手术后随访观察,减少和防止并发症发生,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宣教、门诊登记、手术记录、差错事故、咨询登记、出入院、转诊、会诊、抢救、随访、病历管理、考核及奖惩和业务学习等,以不断提高警惕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胰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10、预防接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英目。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儿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可见预防接种是预防传染病发生的医疗活动。
11、国境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而对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等采取的查验(即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对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牌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进行“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对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进行“留疫”(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可见,国境卫生检疫包括对已患或可能患有检疫传染病的人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等的医疗活动。
12、与医疗有关的管理活动:
医疗工作是一个多个科室、多种技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严格的工作规章制度,需要从人事、科教、党群等多个方面的管理。这些工作虽不直接涉及患者的疾病的诊治,但去关系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医疗机构内的管理活动也是医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13、与医疗有关的后勤服务:
医疗机构同其他行业一样需要有力的后勤保障体系,需要水、电、气、热、食堂等方面工作的配合。很难想象当一台外科手术正在进行时突然停电会造成怎样的后果。因此,与医疗有关的后勤服务也是医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14、急诊抢救: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和疾病谱的改变,以及工业、交通的迅速发展,急救病人和各种灾害、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逐年增加。有的重大灾害、事故导致成批人员伤亡。急诊抢救成为医疗工作的最前线。为此,卫生部先后颁布了多份文件,如1986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7月9日颁布实施的《卫生部关于加强急诊抢救和提高应急追问如何规范执行?
追答【前言】卫生部起草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以期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那么这部行为规范将如何规范和约束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怎样确保行为规范贯彻执行?
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从哪些方面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
答:由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种类繁多、涉及面广,不同类别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要求也不尽相同,很难制定统一的行为规范标准。因此,为了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针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特点,在行为规范内容上设定了基本行为规范和每类人员的分类行为规范。
具体为:第二章共八条,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是医疗机构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第三至八章为每类人员在基本行为规范之外还需要根据其职业类别遵守的分类行为规范,分别详细列举了管理人员、医生、*、医技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其他人员等六类人员的具体分类行为规范。
例如,要求管理人员坚持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要求医师规范行医,因病施治,不过度医疗,积极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要求*尊重关心爱护患者,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问: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如何保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贯彻执行?
答:为了保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有效执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中明确由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规范的监督检查,并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和医师的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职称晋升、评先评优挂钩。
同时,对违反本规范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援引了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以维护规范严肃性,保证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