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增值税发票,收款人和复核都没有填,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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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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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01:50
收到**,收款人和复核都没有填,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用*必须“项目齐全”,否则,购买方可以拒收,所以*专用*上面收款人和复核人都没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专用*“项目齐全”,否则,购买方可以拒收,所以*专用*上面收款人和复核人都没填,就可以拒收。
*专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具体入下: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