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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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08:02
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依照下列规定休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七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二)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三十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十五天。(五)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三十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十五天。(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四十天。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