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设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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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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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4 19:06
1.设立党支部的原则
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根据这个规定,凡正式党员超过3人、不足50人的,可设立党支部;党员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对于党员超过50人,但不需要成立总支部的,也可以成立党支部。党员超过100人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的总支部或党的支部。成立党的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均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2.临时党支部的设立
执行某项临时任务(时间在两年以内)而临时组建或新建立的机构暂时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只要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建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一般由党员选举,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临时党支部不能接收新党员,但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应加以培养,在临时任务完成后,将其表现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
3.联合党支部的设立
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的同类型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也可跨行业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可由本支部的党员选举产生,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4.党支部在正式党员减少为3人以下时的工作
根据党章规定,正式党员不足3人时,不能建立党支部。已建立的党支部由于党员减少,正式党员不足3人时,如果工作需要,在不超过6个月就能增加党员到3人或3人以上的情况下,可报请上级党组织同意,保留党支部;但是,这样的党支部不能形成决议或决定重大问题。如果短期内不能增加党员,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该党支部,而与邻近单位的党组织组成联合党支部。
5.党支部的撤销
原有党支部因工作单位撤销而撤销,或因党的组织调整而并入别的支部,或因组建党总支而重新建立党支部的,都必须由其上级党组织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随意撤销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