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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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8:13
一、合同有效。
(1)从小王的行为来看,其属于越权代理。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但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则代理行为有效。
(2)本案中,小王擅自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是越权代理行为,在未得到某公司张经理的追认前,其代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阶段。当小王回公司后交出合同,张经理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主观上貌似对此合同表示拒绝,但当货物到货后,张经理将货拉回并上柜销售,其行为应视为对合同表示了追认的态度,是同意的意思表示,并且在公司追认之前厂家并未以通知的方式向某公司表示撤销合同,故合同有效。
二、厂家能够胜诉。
(1)从上述回答可以确定厂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即小王属于越权代理,但事后公司在行动上作出了予以追认的意思表示。另,从厂家的角度来看,即便小王没有代理权,即无权代理,但因为小王是公司的业务员,其身份足以使厂家相信其是有代理权的,能够行使代理行为,故小王的行为又构成表见代理,事后经公司追认,合同还是有效的。
(2)因为此合同为有效合同,故公司应履行合同,支付货款。公司不能以小王未经公司同意及协商擅自签订合同、属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因为公司在收货后将货物上柜销售,在行动上作出了追认,是同意合同的意思表示。如若按照公司的说法,合同属无效合同,那么其之后的收货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其销售收益属不当得利,应承担返还货物、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责任。总之,厂家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支持,能够胜诉。
以上属个人意见,不当之处还望海涵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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