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公共关系解决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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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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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1 05:08
首先秩序,以防止和减少发生意外的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规范化的应急响应活动,以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颁布。
第二起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响应和救援,恢复和重建后的响应活动,本法。
3条指控的事件,是指突然,造成或威胁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以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因素,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是伟大的,伟大的,伟大的,一般四。法律,行*规或者*另有规定为准。
建立分级标准由*或者部门的紧急情况。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系。
文章应急响应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国家应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人们的安全和风险防范公众对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县级*对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或由各自的行政区域上*共同负责。
事件发生后,发生在县级*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并立即向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事件发生地县级*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应当及时向上级汇报。上级*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
法律,行*规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的,从其规定;地方*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总理的领导下,特别是重大决策和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国家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响应,如果有必要*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建立地方各级*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当地的*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正式组成突发事件应急*和各级*部门开展应急响应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应急指挥结构,组织,协调,指挥和应急响应。
上级*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领域的责任,指导,协助下级人民的*及所属各部门做好应对突发事件。
第九条*和地方各级*,县级以上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
10条*和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的。
第11个*和部门采取措施,以应付突发事件,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的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它应该是一个选择,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应急响应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及其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财产征用后使用,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后,应当及时返还。征用或征用的财产损坏或丢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因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不能正常,悬挂和*规定的适用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军事法规以及*,*军事委员会,出席突然发送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
第十五条中国*在紧急预防,监测和预警,应急救援,恢复和重建之后,等,与外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向*报告备案;应急管理工作的完成,它应该是水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特殊。
章预防和应急准备
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应急防备系统。
*制定国家整体紧急应变计划,紧急特别组织制定国家应急计划;*和*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相关的应急预案,应急部门制定国家应急计划。
以上地方*县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并在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各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机关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由*修订程序。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急性质,特点,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组织和指挥的职责体系和应急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和随后的恢复和重建措施等。
第十九条应符合城乡规划的预防,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需要,应急响应,统筹安排必要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县*行政区域应该是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该很容易导致重大危害特别行政区重大突发事件,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危险区域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按照向公众及时。
二十一,县级*和有关部门,乡镇*,*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过程中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起社会的安全事故,防止冲突和事态扩大;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或者*部门报告。
二十三个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易燃的物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害物质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专项应急预案应开发,生产厂房危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运输及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表明其使用,并显着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测试和维护他们的警报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25人的县级以上*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和有关部门承担的责任,处理紧急情况人员定期培训。
第26,由县级以上*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及其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单位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非专业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装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减轻个人的风险。
第28条人民*,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县级*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必要的应急演练活动和普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并启动应急宣传活动和知识,必要的应急演练的要求。
新闻媒体应开展紧急预防和应对,自救互助知识的公众宣传。
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知识,应急知识教育的学生,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开展应急知识教育的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第31条*和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以保护应急响应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了完善的保障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分配和紧急配送系统的监督。
市辖区*和应急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设备储备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企业签署了一项协议,以保障抢险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设备,生产,供应。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基础电信网络和移动通信系统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的组合,确保应急事件响应通信打开。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劳动人民的*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具备相应的条件为教学和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的专业知识,鼓励和支持教学和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章监测和预警
第三十七条*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建立或指定一个领土应急信息系统,收集,储存,分析和传输紧急信息,并与上级*及其部门,下层人民的*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络的应急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和情报交流合作。
第38人的,由县级以上*及其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方式紧急信息收集。
县*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紧急信息知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上级*紧急信息。县级以上*应当适用于人民的*部门知情紧急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络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信息。
提交报告紧急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拖延,虚假,瞒报,漏报。
40条地方各级*,县级以上*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的危害和紧急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咨询专家和学者,就发生的可能性突发事件和其可能的影响评估;相信可能会出现特别显著的或主要的紧急情况,高级人民**应立即报告高级人民**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被伤害或相关地区*相邻简报。
41个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监测系统。
以上的县级*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能发生的监视。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预警系统。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迫性,发展势头和潜在的危害,分为一,二,*4,分别用红色,橙色,*和蓝色标记的最高水平。
预警级别由*或部门确定的分类标准。
第四十三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即将发生的可能性增加,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规和*的权力和程序,发布相应的警戒水平,并宣布进入预警领域的决定,而增长*,必要时,可以越级向当地驻军和可能相邻或相关的危害*通知本地区人民。
发布第44条三,四级警报,宣布警告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潜在的危害,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络和人员负责具体职责及时收集,报告的信息向公众的信息渠道反映突发事件,加强对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监测,预报和预警;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和学者,准备紧急信息的分析和评估,预测的可能性范围和强度的大小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可能发生的水平;
(四)定期向社会和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工作相关的信息管理和报告;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紧急危险警告,宣传避免,尽量减少危害的常识,公布联系电话。
45条发布,两个报警器,宣布警告期间,在除了采取措施本法第44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但也应该向即将突发事件的特点和潜在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机状态,并动员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准备;
(二)筹集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庇护所,并确保他们在良好的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供热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采取具体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危害的建议,律师
(六)转移,疏散或紧急疏散易受危害和人员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使用危险的地方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很容易导致危害控制或*扩大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必要的预防,保护措施。
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第46条规定,县级以上和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地方*,应当遵循*和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47条发出的警报紧急*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的警戒线调整并重新发布。
已经证明了不可能事件的紧急或危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应当立即通知宣布解除,终止的警告,并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章应急救援
48条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要求采取紧急措施。
49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BR / (一)组织抢救和治疗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和威胁工作人员的妥善安排,并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害,表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地方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修复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供热及其他公共设施,危及提供住房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和防疫和其他保障;
(四)禁止或*使用的设备,设施,关闭或*使用的处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设立财政储备基金紧急救灾物资和储备,如果有必要,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人员具有特定专长的需要提供服务;
(七)保证食品,饮用水,燃料和其他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严厉惩处根据法律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根据法律掠夺财产严惩,扰乱应急工作,扰乱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该组织的工作,以应对*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该事件由*机关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相关的第50条法律,行*规及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使用的设备强制隔离或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一方对对方,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在一个特定区域的吗?建筑物,车辆,设备,设施,燃油,燃气,电力,供水控制; BR p>(三)封锁的场所,道路,检查现场工作人员鉴定,*公共场所的活动;
(四)加强核心脆弱的器官,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的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规和其他必要措施守卫单位根据*。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事件发生时,*机关依法应当立即出动警力,根据现场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1的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52条履行职责或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统一领导下,在必要时,征用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场地,运输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提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或技术支持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公司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装运材料需要处理突发事件,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53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信息。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55条事故发生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和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相互援助,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56条,受自然灾害,灾害或意外事故,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单位要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抢救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和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害,表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以及向当地县级*的报告,由于社会安全事故的单位,由单位或主要人员造成的问题,有关单位应报告按照规定,该负责人迅速出动到现场进行劝说,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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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1 05:08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或者*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上级*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规规定由*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设立由本级*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各有关部门和下级*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规定。
第十条 有关*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县级*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及其有关部门、下级*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通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或者*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规和*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通报。
第四十四条 发布*、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规和*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或者*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提出请求。上一级*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 *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提出报告。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5:09
看你个人的应变能力,主要是要分清主要矛盾,也就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弄清这些你才好对症下药,其次就是要弄清导火索,解决了这个才能让老百姓觉得行动落实了,利用你身边的关系去为你的行为服务,为人民服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