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保险利益界定中客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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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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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1 05:39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若保险标的安全,则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益;而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就会蒙受经济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关系的存在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观存在的利益:即客观上或事实上存在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3,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名誉、精神财富等非经济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一)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与物的关系)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一般由所有权、经营权、留置权、抵押权、管理权等产生。
(2)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如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要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能生效。
(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卖方对货款的信用保险,买方对货物)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与人的关系)。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原则有三种: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和法定原则。我国采用*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上对下)、赡养或者扶养(同辈之间)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时,除了要求经济利益关系外,还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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