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9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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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总则的阐述,我们知道这个法律主要针对的物的归属及相关权利,不涉及债权行为,所以说《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处分”仅包括物权行为。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
公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质物的转移占有本来应当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 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我国物权法为何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1、区分原则,实际上就是所谓物权行为独立原则,指在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中,作为债权法上的原因行为(如买卖合同)和作为物权法上的履行行为(如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是两种不同的行为,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如在买卖合同中,除表达买卖合意的债权合同之外,还需要一个以交付为形式的物权合同,才能...
什么是物权变动模式根据这一模式,区分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而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的一部分。债权法上的合意产生负担行为,物权法上的合意产生处分行为,因此物权法上的合意是物权变动的真正原因。物权变动之时不在负担行为生效之时,而在处分行为生效之时。如《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1款:“为转让土地的所有权,为以某项权利对土地设定负...
我国的《物权法》等法律是否体现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2007年《物权法》第15条区分了导致物权变动的合同的生效和物权变动本身的效力,但并未认可“物权行为”的存在。相反,该条将买卖等德国民法列为“债权合同”的合同称为“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反而承认了买卖等合同的直接或间接物权效力。第25条至27条则采两可表述,未明确有...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2、有效的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无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的,为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必要,如出卖他人之物,则买卖契约仍为有效。3、物权行为,应采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须有足由外界可以辨认的形象,一维护交易安全,避免使第三人遭不利。
债务人恶意逃债把资产转移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再转移怎么处理《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只是规定这些行为无效,并未规定只有合同签订人才能请求确认上述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资产是对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恶意处分其财产,必然侵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与此种恶意处分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是不言而喻的。合同相对性原理也是相对的,合同的效力虽发生在...
什么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第一,基于物权行为已经取得物权者,权利不会因作为物权行为基础的债权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而丧失,而且还有权就该物进行再处分,在被宣告破产时,他根据物权行为已经取得的财产应归属为破产财产。比如甲把一古典家具卖给了乙,随后,甲以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撤销了该买卖,但是,乙所取得的所有权仍有效。乙虽然有...
我国物权法采用有因性原则还是无因性原则?这里,我们看到的是物权变动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有因性关联,而非债权与物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这与通说中的物权行为理论有所区别。我国的立法旨在维护交易的确定性和秩序,确保权利变动的合理性和可预见性。具体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自成立即具有...
物权变动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公示后,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物权状况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法草案中也规定了相应的原则,不动产以登记,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可以说公示为处于交易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了保障,只要没有公示就没有物权变动,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