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如何规定异地工程异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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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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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1 21:30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省建筑业企业在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省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而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省的外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省企业登记备案。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外省企业项目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外省进鲁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和登记备案。
第四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当具备总承包一级或专业承包一级以上资质(含一级)。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需要到当地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
异地施工项目收到预收款和进度款都需要到施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附加税,印花税,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