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0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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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01:40
未达 * 起征点有纳税人,可以暂时免征*。对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应当就全部经营收入计算征收税款。在规定起征点为每月30000元的情况下,未达30000元的暂不征税。如果经营收入为60000元,则应当按60000全额计征税款。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