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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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2:58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01SCM+CPTPP+USMCA等协定框架下关于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其意义亲 您好 CPTPP与WTO关于“非歧视和商业考虑”的规定主要体现如下三个差异:其一,相比较于GATT对非歧视和商业考虑的规定,CPTPP增加了“不低于(no less favorable)”的义务,其措辞与GATT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高度相似。需要说明的是,在WTO项下,非歧视、商业考虑和国民待遇三者为三个独立的条款;但在CPTPP项下,这三者被高度融合。[8]其二,针对国企的商业经营行为,WTO项下GATT仅局限于国际货物贸易行为,而CPTPP的管辖范围扩大到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投资领域。通过仔细研读第17.4条,笔者发现条文明确规定在货物和服务贸易领域、投资领域,缔约国*应当给予其国有企业和其他缔约国企业同等的待遇。这对于WTO项下的GATT是一项极大的突破。其三,针对规制的国企主体,CPTPP将管辖范围扩大到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投资领域的所有国企,而GATT只约束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有贸易企业(“state trading enterprise”)。那么,CPTPP对“非歧视和商业考虑”的突破可能对中国*和国企带来了哪些影响和挑战呢?第一,对*和企业叠加双重义务。国企既要基于非歧视和商业考虑的原则进行其商业活动,同时国企的获益也应当符合国民待遇要求,其所获得的待遇不得超过提供类似货物、服务贸易或者存在类似投资行为的其他缔约国企业。换言之,即便国企能够自证其商业活动完全出于其商业考虑(例如利益最大化),并且符合非歧视原则(例如综合市场条件和商业伙伴条件做出选择),但是如果在实践中导致其他缔约国企业受到了相对不利的待遇,则也有可能违反本条款规定。第二,职能上,可能导致国际投资争端和国际贸易争端的竞合。WTO是传统的贸易组织,管辖全球贸易争端案件,而不涉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在国际投资领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目前主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包括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各国在实践中一般采取签署BIT(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的方式对两国之间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管。一旦CPTPP具有对国际投资的管辖权,而BIT的双边签署国均为CPTPP缔约国的,可能会造成BIT和CPTPP之间管辖范围的竞合。祝您生活愉快,麻烦给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