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8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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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21:25
财政部、税务总局与*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内容可以概括为:
从7月1日起,购买商业健康险就可抵扣个税。如果是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也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予以扣除。
举 例
小明购买一款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全年共计支付3000元,那么他当年最多可在税前扣除2400元(200元/月)。
小红同样购买一款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全年共计支付2000元,那么他只能在税前扣除2000元(平均每月166.67元/月)。
1、自行购买
对于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实行的是按年(月)限额据实扣除的办法,即:按年(月)予以税前限额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但如果最后一个月的未扣除余额不足200元的,则只能据实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因此,以后实际发生个人购置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就应该是(暂不考虑公益性捐赠及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3500-“三险一金”-2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单位统一购买
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发生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应视同员工个人自己购买的,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的限额(200元/月)实行税前扣除。
3、单位和员工共同负担
以一个案例来分析即是某企业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符合文件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600元,单位与个人各负担50%.保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某员工4月工资为10000元,不考虑其他社保公积金等。
单位负担部分为1800/12=150元/月。
个人负担部分为1800/12=150元/月。
此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有以下三种计算方式:
(1)、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0-3500-150)=6500
(2)、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0-3500-150-150)=6350
(3)、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0-3500-150-50)=645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21:26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业主、投资者、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按照规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什么样的商业健康保险属于个人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险是经过*批准,由保险公司自动产生“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险,其支出金额不得在税前抵扣。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或者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扣除限额部超过2400元每年。即购买了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险,可以少缴一部分个税。
假如每月税前工资7000元,每月需缴税245元,那么在购买健康险后,假设每月300元,那么在抵扣300元后,每月只需缴税225元,相当于少缴了20元。
由此可见,由于扣除限额为2400元每年,也就是200元每月,对普通工薪阶层来说,每月仅少缴税几十元,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