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7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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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0:48
根据06年新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你说的半年内办理完毕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5年12月18日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8-10条的规定,此规定已失效。现行有效的是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根据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至于您说的一年内缴足可能是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该按公司章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