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可以买其他地方的房子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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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6:38
不可以 除非你公司在常熟有分公司 而且能出具相关证明
总之相当复杂
参考资料:http://www.sipspf.org.cn/WF00100.do?boardid=10&id=1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6:39
等吧,中国会有住房公积金通用全国的一天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6:39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会员住房需求,促进园区城区建设与繁荣发展,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制定园区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公积金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缴费率缴纳公积金的会员。
第三条 会员在购买供其本人或其本人家庭居住的成套住房时,可按本细则动用其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用于购房。
第四条 会员在租住其本人居住的住房时,可按照本细则动用其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用于房租补贴。
动用普通专户存款购房条件
第五条 会员动用普通专户存款购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正常缴纳公积金期间;
(二)普通专户存款累计达到规定的存款数额标准(夫妇双方均为公积金会员并共同购房的,其普通专户存款可合并计算);
(三)满足公积金养老最低存款、医疗最低存款规定条件:
1、男40周岁、女35周岁(含40周岁、35周岁)以上,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会员,普通专户内留足购房上年度公积金养老、医疗专户最低存款额一半;
2、男50周岁、女40周岁(含50周岁、40周岁)以上会员,普通专户内留足购房上年度公积金养老、医疗专户最低存款额。
第六条 会员购房动用普通专户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其所购房屋合同价的80%。
购买园区住宅商品房
第七条 会员购买园区住宅商品房,可申请动用其普通专户存款支付购房款,还可申请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按月摊还其购买园区住宅商品房的银行贷款。
第八条 会员申请提取普通专户存款支付购房款的额度按照《园区公积金会员提取普通专户存款支付购房款限额表》执行。
第九条 会员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方式。按月可摊还的额度,根据其本人普通专户计入的月平均存款额确定。摊还贷款的期限,对照《园区公积金会员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期限限定表》,与贷款银行审定的贷款期限相比,以期限短者为准。
第十条 会员申请动用普通专户存款购买园区住宅商品房并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会员携购房合同、会员卡(或身份证),以配偶姓名签订购房合同或夫妇均为会员合并提取普通专户存款购房的,需同时出具结婚证明(或户口簿),向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购房申请表》。“中心”核准后,将会员申请的动用额划转至住房开发商银行帐户;或以现金支票方式支付给其本人(需出示已支付购房款的收据)。会员以现金支票支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所示收据的付款总额。按本款规定提出动用申请的,需在签订购房合同的三个月内办理。
(二)会员同时需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的,应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经“中心”审核后,会员携《园区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向指定银行申请购房贷款。
(三)经银行核准取得贷款后,会员应在取得贷款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银行盖章的《园区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申请表》返回给“中心”一份,“中心”按申请表核定的摊还计划,每月定期为其摊还贷款。
第十一条 会员购房贷款月摊还总额超过“中心”核定的普通专户月摊还额部分,由其本人用现金按月向银行摊还。如遇会员普通专户存款低于已核定的月摊还额的,应由其本人用现金全额归还该月的还款。
第十二条 会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停止缴纳公积金的,“中心”在收到会员原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通知后,应停止执行该会员的购房贷款按月摊还计划。会员重新在园区就业,办理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并重新缴纳公积金后,如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可申请继续执行其摊还计划。
第十三条 会员购买园区住宅商品房二手房的,其动用普通专户存款的办法同本细则规定的购买园区住宅商品房的办法。会员办理申请手续时需携带房屋置换协议、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等材料,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三个月内办理相关动用手续。
购房贷款摊还计划调整
第十四条 会员因年度加薪等原因,普通专户计入的月存款额高于原核定的动用普通专户月摊还金额的,可以申请在原核定的摊还期限内调整其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按月摊还购房贷款的金额。动用普通专户存款和个人现金摊还并存的会员,可申请调高其动用普通专户存款的月摊还额;购房贷款全部由普通专户存款进行摊还的,经贷款银行批准,可申请调高摊还款并缩短其原核定的购房贷款的还款期限。
第十五条 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计划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10月,并按如下规定申请办理:
(一)会员携带原核定的《园区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申请表》及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清单(贷款余额),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计划调整申请表》,经“中心”核准后到原贷款银行审批。
(二)经贷款银行核准后,会员应将《园区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计划调整申请表》返回给“中心”,“中心”根据重新核定的还款计划,调整其按月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的摊还金额。
第十六条 对原不符合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条件的会员,因年度加薪等满足规定条件的,可根据《公积金会员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期限限定表》,申请在核定的期限内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会员申请时需携带园区住宅商品房购房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清单(贷款余额)、会员卡(身份证)等材料。
第十七条 会员因薪资降低等原因,造成普通专户计入的月存款额不足原核定的摊还计划规定的摊还额的,可以依据其本人缴费基数的实际情况,调低动用普通专户存款的月摊还金额。
购买非园区住宅商品房
第十八条 会员购买非园区住宅商品房、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提取其普通专户上的累计存款支付购房款,但不得动用其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
第十九条 会员配偶在园区外、苏州市城区范围内工作,购买苏州市城区范围内住房(或二手房),需动用普通专户存款的,需由本人书面申请,并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动用其普通专户存款。
第二十条 会员购买苏州市城区范围内住房申请提取普通专户存款,需携带购房合同(二手房为房屋置换协议)、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方工作单位证明、夫妇双方身份证,购买二手房还需附契税完税凭证,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三个月内办理提取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会员在苏州市城区范围内的住房因城市规划拆迁而购买安置房、定销房的,或因按房改*购买苏州市城区范围内的房改房、定销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普通专户存款。会员因拆迁购房提取普通专户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安置房、定销房房价与拆迁补偿额的差额部分。会员须在签订购房协议后三个月内携拆迁协议、购房合同及会员卡,夫妇共同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办理提取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驻外地分支机构的会员,其本人及家庭户籍在工作所在地,购买其工作地的住房,需动用普通专户存款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可提取其普通专户上的累计存款。具体办法参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动用普通专户存款二次购房
第二十三条 会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动用普通专户存款购买第二套园区住宅商品房:
(一)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已动用普通专户存款购买第一套住房并摊还购房贷款的,须已全部付清房款及购房贷款,并取得房产证、土地证。
第二十四条 会员第二次购房动用普通专户存款的办法,按照本细则有关购买园区住宅商品房的规定执行。
动用普通专户存款租房
第二十五条 会员因工作需要,需租用住房解决住宿的,由本人申请,经“中心”核准,可提取普通专户存款支付租房租金。
第二十六条 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的会员租房,可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向园区住房开发商办理租赁手续或租用用人单位自有的集体宿舍,也可由会员自行租房。自行租房的,需签订合法有效的租房合同。
第二十七条 会员每月提取公积金用支付租金的额度,按其办理申请时本人前十二个月计入普通专户金额平均数的20%计算。可提额度与租房的月租金相比,以低者为准。可提取的期限,按租房合同期限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相比,以低者为准。
第二十八条 会员所租住房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租住手续的,由用人单位携会员租房合同,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动用普通专户存款租房申请表》,办理申请手续;会员自行租房的,还需附租金*及出租方的准租证明,经“中心”核准后,按月领取。
第二十九条 会员因租房提取普通专户存款后,仍可申请动用普通专户存款购买住房;会员已动用普通专户存款购房的,不得再提取普通专户存款用于租金。
已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购房,但未使用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且还未取得所购住房的会员,经本人申请,“中心”核准,可以继续提取其普通专户存款用于租房租金,提取期限以其购房合同的交房月份为止。
附 则
第三十条 园区住宅商品房是指园区行政区域内经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园区可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的房源。
第三十一条 会员已动用普通专户存款购房或租房,在办理社会保障关系向园区外社会保险统筹地区转移手续时,如其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不足转移所需的社会统筹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时,应自筹现金补足所需的转移资金。
第三十二条 会员申请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购房,其购房合同(协议)上签署的购买方必须是会员本人或其配偶的姓名。
第三十三条 会员购房申请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时,普通专户应达到的存款数额标准由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外公布。
第三十四条 会员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期限限定标准、提取普通专户存款支付购房款限额标准由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积金最低存款额测算后,定期对外公布。
第三十五条 会员购买园区住宅商品房办理购房贷款的指定银行由“中心”定期对外公布。
第三十六条 会员如有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的,应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理或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