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7 20:47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9:10
我觉得是不能的,理由如下:
可以看市面上销售的大大小小,各种品牌的味精,它都是有食品QS的,也就是QSXXXX XXXX XXXX这样格式的生产许可证,而且是按28大类食品里的调味品发证的,如果是按添加剂发证的,生产许可证号应该是XK-XXX-XXXXX这样的,从这个角度讲,应该在配料表里,但是是添加剂项外面标上味精就好了。
另外,味精的国家标准是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味精的主要成分是谷氨酸钠,里面有谷氨酸钠味精、加盐味精和增鲜味精,其中谷氨酸钠味精要求谷氨酸钠含量≥99%,假设使用的就是谷氨酸钠味精,要把它标成添加剂,也应该标注成: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或者是 食品添加剂(增味剂(621)),毕竟GB 7718上面规定了标注添加剂应该使用GB 2760里面规定的通用名称,GB 2760里可没有味精哟……
综上,建议把味精当成普通配料标注成味精,因为味精里很可能不光有谷氨酸钠,还可能含有5'-肌苷酸二钠这些增鲜剂……要防止漏标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9:11
要写在食品配料里面的话,那么就标识成,味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