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土地使用证与1951年老地契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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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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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20:40
老地契没有法律效力了,要是没有土地证,可以去国土部门申请确权,要你们村委会给你开证明才行,确给你就是你的,不对,是集体的,你用的……就是这样了。如果确权不是你家的,还是集体的,叫你们村委会收土地回来,收拾那个不要脸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20:40
相信很多户乡亲手里还有1952年或1953年颁发的老地契,还是彭真任*时的事。确定房屋、土地权属时颁发的证件均为“所有权证”。相信在北京,应当还有相当多的老户里,还有这样的古董。了解这样的古董证件法律效力,就需要*公民建国以来对土地的权利变化状况。
按照建国前夕《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规定的目标,为了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0年通过的《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到1953年时,《土地房产所有证》作为权属凭证大量颁发给个人。乡亲们都是这个时段得到的地契。
随后,1953年试办农村合作社,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1961年人民公社,农民个体经济开始向农村集体经济转变,农民从土改中获得的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变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房屋、宅基地、坟地所有权尚未动摇。相应第,原先颁发的权属凭证除上述范围所有权外,其他部分已失去效力。到1963年,*发布《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社员宅基地应当归生产队集体所有,社员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至此也丧失殆尽。
1982年*确立了土地公有,即国有所有和集体所有,标明使用权的《宅基地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现在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应运而生。原有的老房契、老地契自然失效。但作为证明权属来源的凭证,虽不能直接产生物权法律效力,但依然是其主张物权(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证据之一。
所以,土地所有权虽为国家收回,但使用权仍在,土地附属物的所有权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补偿应参照现行标准酌情补偿。
今天在整理法条时,又碰到一个针对性的规定,即城市居民持有“宅基地证”的效力,原来最高人民*1990年时就碰到这个疑惑,专门发函给当时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即为《最高人民*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给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函》(【90】民他字第10号),其提出的问题也是我感兴趣的:“一、在1982年*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后,原属公民个人所有、并在其上拥有房产的城市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否自然地转变为使用权。二、经*确权发证,并一直由公民交纳地产税的城市空闲宅基地,在国家宣布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该公民对该空闲宅基地,是否还享有使用权。三、在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之后,国家仍向该空地的原所有人征收地产税,该地产税是否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公民向国家履行了交纳地产税的义务,是否表明国家承认其对该空地的合法使用权。”
1990年4月23日,国土局复函(国土【法规】字第13号)第1条:“我国1982年*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第2条:“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作为正式税种,根据*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
该复函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在国家*调整之后,向土地使用权的自然转化。或者可以这样理解:原有的《土地所有证》并非全部失效,而只是其中的所有权部分失效,使用权部分依然应当属于原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