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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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20:40
*的地契,在1951年土改之前是有效的。之所以进行土改,就是把集中在地主和富农手中的土地分配给贫下中农。所以,1951年之后的土地契约和解放之前的土地契约有着根本的区别。如果土改之后土地仍然属于原有主人,*就会颁发新的土地证明。*时期的土地契约当然无效。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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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您好,您这个应该没有效了呢。
亲亲,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土地都在国土局备案了哦,地契是新中国之前的产物,现在没有用啦,不要轻信地契哦。☺️
下面这些资料可以帮到您呢。希望可以帮到您
1.早在1947年**开始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开始,依据当时的法律,也就是《中国土地法大纲》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土地改革完成后,由*发给土地所有证”。所以,如果你持有的是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老旧房屋地契,那么是一律作废的。举例说明,如果你持有的是由原中华*某省*于中华*三十年(1941)颁发的“土地执照存根”,那么可以说在土地改革之后就已经无法作为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凭证了。
2.在那之后直到1985年,我国农村又进行过一轮较大的宅基地颁证工作,依据当时各地实施的法律*,此前由各地*发给村民的各种私有的土地执照或土地证又再次归于失效。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解放初期土地改革之后以及1985年农村重新开始宅基地颁证之后,有过两次“土地执照”作废,重新颁发的情况,也就是那时候的“房产证”作废,重新颁发。所以,从法律上讲,如果有人手持上述两种老旧房屋地契,那么原则上都是无效的,无法起到证明权属的作用。
那么,有没有例外情形,老旧房屋地契也是有效的呢?
实际上也是有的。那就是事件所涉及房屋的现状至今都没有发生过改变或者它的所有权从未发生过变更,那么在不存在其他争议的情况下,这种老旧房屋地契也是可以作为房屋权属的证明。就像中华*时期对前朝清*的房地契进行认可一样,新中国也对建国以前的许多房地契予以认可(只不过中间又经历过合作社,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等情况)。但毕竟,这样的情况在实践中还是非常少的。历经数十载岁月变迁,总会多多少少留下一些难以轻松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
所以
亲亲,如果地契上的这个房子从*到现在一直都在没有变过,那么这个地契就可以证明这个房子是您的。
因为这就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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