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关于错判劳教人员得到限制人生自由赔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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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9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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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12:23
应予以补发。
我国*赋予公民人身自由的崇高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但由于某些司法人员的错误,在缺乏充分犯罪证据的情况下超期羁押,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人身权利。
国家赔偿是法律赋予被错误逮捕公民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被错误*人身自由的公民一种匡正,是对公民*受损害的一种歉意。不论被错误逮捕的公民是否在职,国家均依法予以赔偿。该象征性的赔偿金额是以全国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远远难以抵偿被错误逮捕公民的人身、精神、经济、家庭的损害。对于在职职工的错误逮捕,虽然其单位并无过错,但为了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全社会对被错误逮捕的公民人身权利受损害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和积极的支持。因此补发工资是单位给予国家对受害人的善后支持、对职工损害补偿的一种救济方式。
国家赔偿和补发工资性质不同,不能混淆和代替
国家赔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补发工资是单位协助国家对本单位职工所做的善后工作,弥补本单位职工在被错误羁押期间的经济损失。在职职工和非在职职工被错误羁押的公*家赔偿是相同的,其区别在于是否补发工资,也就是说,在职职工应补发工资,非在职职工无工资可补发。
国家赔偿仅仅是象征国家对错误逮捕公民的一种怃慰的表示,并不能代替其在羁押期间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国家赔偿和工资补发性质不同,两者不能混淆,更不能代替。
[附]
最高人民*、*、劳动人事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劳动人事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 〉
198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劳动人事部
近来,一些省、自治区人民*、劳动人事厅来函请示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由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其羁押期间工资是否应予补发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如被告人原系国家职工,其工资问题可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所在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如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原所在单位酌情决定减发或不发;如被告人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二、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因此,被告人如原系国家职工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
劳动部*《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1991年8月12日劳办薪字(1991)9号文件)
“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系指:恢复当事人判刑前的原工资级别,并补调被错判服刑期间按规定应给予调整或晋升的工资。补发工资应按当事人被错判服刑期间各阶段(调级前后)应得工资分段补发”。
最高人民*赔偿委员会《关于国家赔偿不应扣除已补发工资的批复。》(2000年1月10日(1999)赔他字第23号)
公民因被侦查、检察、审判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人身自由的,无论其所在单位补发工资与否,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国家赔偿,补发的工资不应扣除。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2:23
一、错判导致*的人员可以申请赔偿,如确实错判,检察机关(最高人民*)会按照2015年最新赔偿标准,每日按219.72元进行计算赔偿。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本)》
1、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3、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为赔偿义务机关。
4、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2:24
您好!
根据<最高人民*赔偿委员会关于被*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支付被*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批复>,"国家赔偿与企业补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不应混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作出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与企业补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人身自由赔偿是国家赔偿,补发错判期间的工资为企业补偿,不应混淆.
错判*人员得到*人身自由赔偿后,仍可得到单位补发的工资.具体由单位决定.
希望您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