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交通事故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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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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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0 06:49
青海省发生交通事故以下情况构成一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导致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2、颈部及*损伤导致心功能不全、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3、腹部损伤导致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导致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等;
5、其他导致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形。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