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时间的计算,民法总则对此有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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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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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0:14
你好,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待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再继续计算的制度。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0:14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如瘟疫、*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3)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的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其他障碍”: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