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怎么界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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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2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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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6:21
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有严格的构成要件:
其一,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二,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其三,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a、现金回扣�即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对方;b、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c、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等。
商业贿赂行为中的接受贿赂的一方是否限于交易相对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意见不一。国家工商局在1999年给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70号)中涉及到了这一问题�该答复肯定了接受贿赂方并不仅限于交易相对人:“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当然,该意见只是国家行政部门对下级部门请示的答复,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商业贿赂相对人的界定,还应从商业贿赂的性质入手。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它实质上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排斥正当竞争,现实经济生活中,接受贿赂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方,能够使贿赂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交易机会的人有时并不仅仅限于交易相对人,与交易相对人有某种利益或其他关系的人对交易相对人施加影响也往往能够促成交易,如交易相对人的上级单位、亲属、有业务关系的单位等,只要交易相对人或与之有特殊关系的人接受贿赂,影响、促成了交易的达成,就是商业贿赂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商业贿赂行为中的相对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人,还可以是与交易相对人有特殊关系的人。
其四,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商业贿赂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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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6:22
要正确把握和界定商业贿赂犯罪,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为领域必须发生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市场交易活动是商业贿赂的基础。
第二,行为过程必须以商品或者服务为载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商品不仅是指有形的物品,还包括营利性服务。
第三,行为主旨必须以获取交易机会和其他利益为目的。商业活动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营利。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一方以一定量的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以取得商品交易机会并实施商品买卖,继而获取具体的商业利益。因此,商业贿赂的最终目标是换取对方给予的相关商业利益。
第四,从商业贿赂犯罪与非商业贿赂犯罪的区别来看。具体把握上,非商业贿赂犯罪与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商业贿赂犯罪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一方给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方必须给付相应的对价。而非商业贿赂犯罪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表现为一方对国家工作人员管理活动的服从。
(二)行为人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不同。商业贿赂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在非商业贿赂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其行为就是违法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