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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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6:59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提出,知识产权的制度构建和保护日益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展示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前所未有的,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不是很健全,有很多不足之处。回望中国几千年的发展史,不难看出知识产权思想在中国古代就已有萌芽,只是受到古代*经济文化制度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影响未形成一种法律制度确定下来。学古通今,分析研究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思想,可以对我国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作出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我国古代存在知识产权思想
英国学者李约瑟博士( J. Needham 1900 - 1995) 在1954年出版的《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一卷中提出了一个问题: 在近代以前的十四个世纪里,中国对于自然现象的认识和用以造福人类的知识和技术远胜欧洲,但是为什么在近代科学,经得起世界考验并得到普遍赞扬的伽利略、哈维、维萨笛斯、格斯纳、牛顿的思想都产生于地中海和大西洋沿岸,而在中国或亚洲任何其他地方没有发展起来? 这一问题随后被学术界命名为李约瑟难题。对于这一难题,科技界、经济界、教育界等国内外的学者从各种角度做了大量的研究。但是,法律界的研究却寥寥无几,最近,有部分学者开始从法律角度研究这一问题,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史来说,这也是有研究必要的。
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确实存在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郑成思教授,在其2003 年出版的《知识产权论》一书中,就有关知识产权的起源,作者明确指出在中国古代即存在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认为国家对观念的控制并不一定就不能产生知识产权保护,此外,虽然中国古代商品经济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商品经济。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要求就客观存在。统治阶级本身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兴趣,但是不能排除在某些情况下,以保护知识产权为达到其他*目可能是其一种手段。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通过对中国古代历史数据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发现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特别是在版权保护方面。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诚然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我国古代时期交通闭塞,资讯匮乏,信息流通极度不畅,发明创造没有保护的客观条件,也没有必要。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慢慢才衍生发明创造,虽然集中的王权并不认可私人创造的独占性,在我国古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什么都是皇帝的,但并不表示保护知识产权的思想或者行为并不存在,也许其所体现的保护并不符合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定义,但是并不说明它们就不是知识产权保护,只是这种保护不完全,较为片面而已。
二、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 一) 版权制度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已发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非经同意,他们不得出版或者更改,原始版权制度在中国延续了七百多年,在印刷术发明以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传播主要靠手抄,抄本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的情况很少见。活字印刷术发明以后,一件作品可以印制多册出售,作品载体的复制品──图书成为印刷商谋取利润的商品。为了垄断某些作品的印制与销售,印刷商将待印的作品送请官府审查,请求准许其独家经营。中国南宋期间刻印的四川眉州人王充所著《东都事略》,目录页上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的声明。我国以禁令形式保护刻印出版者,在历史上一直没有建立通行全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直至1903 年清*与美国签订《中美通商行船修订条约》,从而在中文里使用版权一词之前,光绪皇帝仍为保护《九通分类总纂》的翻印专有权下过敕令。我国晚清时,受西方文化影响,清王朝仿欧洲*法系立法体系,编纂新律。1910 年,《大清著作权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版权是一种财产权,从历史书籍或者非正统的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文人很早就有了支付稿酬的现象,大家耳熟能详的有陈皇后千金买赋,复得幸,一篇《长门赋》价值一千金,这一千金放在现代就是所谓的稿酬。据有关史料记载,春秋战国以来大量的古典文献作品都会有作者的署名,比如流传至今的《老子》、《孟子》等,这说明古代的文人已经意识到作者署名权等权利的重要性,而对于剽窃抄袭的,会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从中不难看出,我国古代民间人们对文人的知识产权也普遍持尊重态度。之所以版权权利在民间广泛存在,而法律上未对其做一定的规定,没有将其纳入制度化的轨道,这和封建社会重农抑商,思想帝王控制,不尊重个体的思潮有直接关系。
( 二) 商标权制度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是使用于商品上的专用标记,用来区分生产者和产地。
据史诗记载,我国最早的商店招牌出现在两千多年前,是用布帛做成的旗或招,比如龙门镖局,这就是有标记识别作用的店牌。宋代时我国的商标已较为完整,名牌和商号增多,一些标识用在商品包装上,有目的地使消费者认明商品来源,不仅有文字记载而且有实物流传至今。茶业、丝绸、服装、医药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者,通过在其器物上打出标记,公开声明他人不得使用期相关标记,在行会和地方官署登录其标记等方法,来维系他们使用的商标。历朝的法典确曾通过一套精心制定的法令*使用某些与皇族或者官府联系在一起的标记,如代表皇权的五爪的龙,还禁止模仿由景德镇的陶艺艺人和其他专为皇家制作器物的人使用的标志,规定某些手艺人将其技艺传至外国为非法。然而,这些禁令并没有预示有一个比较集中化的法规模式。
当然,拥有商标不意味着拥有对商标的保护。中国古代社会统治者根深蒂固的重农抑商观念和整体性的私法缺失,商标保护缺乏必要的*支持和制度基础,中国古代确实没有产生完整的商标保*律,在古代中国。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方式是封建礼教,封建礼教的核心之一就是仁义礼智信,没有什么比确定道德与举止合宜的礼仪更有用了,就这样,礼促成了社会的秩序化,也约束了个人的行为。因此,中国古代社会尤其是商人在交易中是很重视信用的,通过礼教规范的约束,商标的专用权受到了实际有效的保护。
虽然古代的作家或者商人曾很努力的想要保护专有的标记和程序,但是要达到这一目的还是存在了极大的困难,不仅因为*制度,也是由于交通的闭塞,信息的不对称性等。所以,在遇到例如现代的侵权问题时,商人和生产者会直接的通过行会或者组织应对解决这些问题,当组织解决不了时,就转于官府机构,向官府求救并不是说起诉仿造者违法,古代的中国并未对此类侵权做出明确的成文法规定,而是请求*防止不公和欺诈,利用权力命令侵犯者终止仿制行为。其实古代的封建中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事例完完全全都是为了巩固皇权,这些官方的对私人的创造活动的保护只是捎带的行为,或者是在知识产权人的金钱或者权利支配下的行为。
自鸦片战争开始,西方列强的入侵,市场的*打开,民族工业的发展,近代中国随之开始形成商标法制。在1902 年中英关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的谈判过程中,英方强烈要求中国就商标保护问题制定法律。这是我国**首次和外国签署有关商标保护、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的内容。1904 年清*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为中国以后的商标立法提供了体系较为完整的蓝本。1923 年北洋*制定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就是以《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为基础,为实施上述《商标法》,正式成立了我国商标史上第一个**商标注册管理机构北洋*农商部商标局。按照《商标法》审定、核准注册了第一件产品商标,编辑出版了我国商标史上第一本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公告商标注册等内容的综合性刊物《商标公报》等。所有这些中国商标发展史上的第一,都是在1923 年北洋*执政时期诞生的南京国民*成立初期,南京国民*又于1935 年和1940 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使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保护程序等更适合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 三) 专利权制度
1859 年太平天国的领导人洪仁玕总管朝政后,在《资政新篇》中提出过建立专利制度的主张。1881 年资产阶级改良派郑观应向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上书,要求给予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机器织布工艺以十年专利。随后,不断有一些新工艺和新技术提出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的日渐增多。在维新运动的推动下,光绪帝于1898 年5 月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后由于顽固派极力反对,改良派主张的兴专利一直未能付诸实施。因此,直到清朝末年专利制度也未能在我国建立和发展。1912 年12 月当时的工商部颁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这成为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具有现代专利法基本原则的若干因素。
对于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方面来说,据记载: 古代有一个世家家族研制出了一种不龟手之药。一个谋士以千金巨资买走了药方,后来配制给本国将士使用,打败了强敌,该谋士也封官晋爵。由记载可知,两千多年前的人们有将发明创造当作特殊财产加以利用的觉悟,但当时没有发展出独立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国古代缺乏规范性、成文性的保护创新的情况下,民间通过自己的一些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就是通过对技术的保密以达到保护自己经济利益的目的,比如著名的同仁堂系草药生产者们,只靠雇佣家族成员或者阉人,靠保守关键生产程序的秘密,不让家族以外的人知晓,来维系其生产过程的机密性。还比如自立门派,祖传秘方,传子不传女等。古代*对诸如此类的民问保护措施也采取了默许的态度。这支撑了中国几千年来领先世界的民间科技的发展,虽然没有以法律条文将其一一罗列,但是不能否认其确实是有效的。
三、结语
我国古代法制建设滋生的土壤是封建社会皇权至高无上,这种为我独尊的皇权和封建*不能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提供充足的条件,在古代这种恶劣的环境中,人们尚且可以使得知识产权在夹缝中得到存在并发展,对于我们现代社会而言,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制度应该作为重点去建设、去发展、去完善。在德法相辅相成的今天,不能只依靠古代的礼去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应该制定更完善的法律法规,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升到完备的法律规范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