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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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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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30 06:04
行政相对方
(一)行政相对方的涵义
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在税收征管关系中,税务机关是行政主体,纳税人就是行政相对人;在工商管理关系中,工商机关就是行政主体,而作为工商管理对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主体就是行政相对人。无论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律关系的行政相对方主体参加行*律关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但是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权的享有者、行使者和为此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以行政主体的资格参加行*律关系。
传统的行*学大多以行政权或行政主体的作用为主要研究对象,不重视行政相对方在行政过程中的作用。然而,现代国家的行政,已不是仅限于行政*及少数专家的问题,而是涉及所有社会构*员切身利益的问题,行*理论,必须以其本来主体——人民为核心重心架构。
(二)行政相对方实体法上的地位
行政活动是由法律规定的,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依法实施。公民的财产和自由,不受非法侵害,公民享有受行政保护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在行*律关系中的这种地位,是法治行政原理的内在要求。当违法或不当地行使行政权,给公民的财产和自由带来侵害时,或者行政主体怠慢于行政权的行使,没有给公民依法定的给付和保护时,公民有权请求排除行政权的违法或不当侵害,有权请求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职责。只有从实体法上确立公民的这种权利和地位,才能确保法治行政原则的贯彻和实施,才能确保公民在现代行政中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