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法律的客体可以是同一个对象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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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6:04
不是,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都可以作为行*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表现为:(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和行*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有: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行*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6:04
行政相对人和行*律的客体不可以是同一个对象。
1、行*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
2、行*律关系的客体
行*律关系的客体指行*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行*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包括:
物: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
智力成果: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
行为:指行*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