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三个被判刑的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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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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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30 06:12
在联合办学过程中,贵阳市二十八中、二十三中、二十七中原校长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12月12日,贵阳市中级人民*依法审理了该三所学校原校长贪污案,一审以二十八中学原校长金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二十三中原校长王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十七中原校长刘黔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至2005年5月期间,贵阳二十八中、贵阳达兴学校先后与贵阳二十三中成立了“达兴五一学校”、与贵阳三十中成立了“达兴分校”、与贵阳二十七中成立了“达兴分校”。2004年4月,贵阳二十八中与达兴学校签订了《关于贵阳达兴学校办学的补充意见》明确:贵阳二十八中、贵阳二十三中作为国有资产的各自占有者,其出资资产属于各自国有资产,从贵阳达兴学校、贵阳五一学校依法获得的合理回报属于国有资产的投资收入。
案件一:二十八中原校长贪污30万元
在与上列学校联合办学的过程中,被告人金石与达兴学校校长王冬姣、二十三中校长王敏、三十中校长孙红翼、二十七中校长刘黔文分别商议,提取部分办学收入,然后再按比例进行私分。从2004年9月至2007年11月期间,金石作为二十八中校长、达兴学校管委会成员,按事先商议的比例侵吞达兴学校的款项198807.75元,签字代领达兴学校交给二十八中的品牌费356228元,只将其中250800元交给二十八中,其余105428元截留占有。两项总计人民币304235.75元被金石占为己有。
贵阳中院审理认为,金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决金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赃款人民币304235.75元发还被害单位。
案件二:二十三中原校长贪污5万余元
2004年3月,为解决教师待遇差及周边流动人口子女读书难的问题,时任贵阳市第二十三中学校长的被告人王敏与贵阳市第二十八中学校长金石(另案处理)、贵阳市达兴学校校长王冬姣(另案处理)协商成立“五一学校”(贵阳达兴学校分校),并签订了协议,约定联办效益分配比例。协议签订后,三人商定将办学收入的10%先行截留私分,剩余款项再按比例划入各校。
2004年至2005年,王冬姣按事先约定先后从办学收入中截留人民币119850元供三人私分。其中,被告人王敏分得人民币58086元。
*认为,王敏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王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的赃款人民币58086元发还被害单位。
案件三:二十七中原校长贪污6万余元
2005年,时任二十七中校长的刘黔文与金石及王冬姣商定联办二十七中“达兴分校”后,金石和刘黔文安排王冬姣从收取的费用中首先提出10%由金石和刘黔文对半分,剩余再由各校再次分配。2005年至2006年,按事先商议的分配方案,被告人刘黔文共收取款项合计人民币65455元,占为己有。
*审理认为,刘黔文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作出判决刘黔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赃款人民币65455元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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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30 06:12
哪个?好久?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6:12
他们犯了什么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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