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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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5:15
近日,浙江嵊州发生了一件奇葩事:女子舒某因做生意周转为由,从2009年开始多次向好友求女士借钱,且每次借钱都会出具借条,合计借了600多万,借条75张。因求女士需要用钱,于是多次向舒某催要借款,但舒某却经常找各种理由搪塞过去。于是,舒某在前往求女士家途中,见家中无人,请了一位会开锁的废品回收人员,并谎称自己是房屋主人,让其帮忙撬开了门,趁机拿走了75张借条,并进行了销毁。目前,舒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拘。
【律师说法】:还不上钱,竟然撬开闺蜜家的门并偷走欠条后予以销毁,此种行为简直让*跌眼镜,那么,如何从法律层面正确看待本起事件呢?
1、众所周知,盗窃罪的构成不以数额较大作为入罪的标准之一,在主客观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具有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扒窃等情节时,同样也能构成盗窃罪。
在本起事件中,舒某谎称自己为房屋主人,雇请他人将求女士家的门锁撬开,然后进入求女士家中将价值600多万元的75张借条偷走,其行为显然属于通过非法方式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入户盗窃的行为,毫无疑问,舒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2、那么,问题来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在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舒某是否应当承担与之相应的刑事责任呢?
我们都知道,借条是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能够记载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也是法定的有价证券以外普遍认可的具有财物基本特征的财产权利凭证,有别于法律规定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权利凭证。
而根据刑法理论通说,借条属于财产性利益,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属性,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虽然舒某向求女士出具了75张价值600多万元的借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建立,但是借条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否存在争议,仍然需要经过双方协商确认或者通过向*起诉的方式予以确认。
因此,笔者认为,不应以75张借条载明的金额作为盗窃罪的数额,否则以借条上载明的600多万元认定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相符。而且,换个角度来看,即使借条被偷被销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
3、所以,综合以上分析,舒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入户盗窃,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5:16
我觉得*是讲究证据的,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也无法判定是否存在600万的借款。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5:16
*走法律道路处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恶意销毁证据,应该合理合法给予处理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5:17
目前犯罪嫌疑人舒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相关*部门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也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所以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