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22 09:47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21:51
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且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有明确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最常见的证据是职工本人签字的绩效考核。
在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对该职工进行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的,方可解除,且解除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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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21:51
员工在公司工作三年了,公司是可以员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和员工接触劳动合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21:5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六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举证证明其满足以下条件:1. 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2. 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或调岗;3. 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仍无法胜任工作;4.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但额外支付了劳动者一个月工资;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其满足上述要件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继续劳动合同的,可要求用人单位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其中,未建工会的用人单位是否需通知工会,可参见咏律公众号推送的文章“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建工会的用人单位是否需通知工会?”。
对于用人单位如何举证证明自身已满足上述要件,如何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具体可参考咏律的「用人单位单方解约」法律检索专题。该专题还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所有情形,如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为由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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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21:52
1、公司可以以员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否则就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21:53
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申请赔偿,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如果没有书面辞退告知,增加一倍赔偿),余下半年的视为一年。如果没有缴纳五险,单位必须缴纳或现金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