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22 08:4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20:2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保,并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您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您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情况的证据,比如:您的工资银行清单、考勤记录,与老板协商的录音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