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22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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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14:13
检疫部门要求粮食作物进口国官方或业者提交出口产品的“病虫害发生历史与现况”资料,主要包括病虫害的种类、发生地区、无害地区、防治方法等;然后根据提交的“病虫害发生历史与现况”资料,确定哪些病虫害是我国没有的,哪些是我国有,但仍不可以进入的,出口国对这些病虫害是否具备有效的杀灭方法;随后派专家到出口国实地考察病虫害的种类、分布及防治情况,如发现“病虫害发生历史与现况”未记载的病虫害,要求出口国提供灭杀方法。当确认出口国已具备有效的灭杀方法,不会对我国构成危害后,双方可以签署检疫约定。只有双方签署检疫约定后,出口国才能按正常贸易方式向我国出口产品,但每次通关仍需进行检疫和卫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