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制教育形势下,教师的合法权益有没有得到体现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20:31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2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编辑本段]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编辑本段]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编辑本段]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编辑本段]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编辑本段]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和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编辑本段]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或者上一级*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编辑本段]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教育的学校。
(二)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21:53
没有,不解释。
当前法制教育形势下,教师的合法权益有没有得到体现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
公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如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十、十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符合上述规定的办学机构才是合法的民办学校,才能依法进行招聘教师等其他教育活动。 教师的合法性体现在:具备《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
2.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因此,只有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学校的教学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这是党对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战略性指导意见。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主要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提升。特别是教师的知识,它是单一的...
帮忙做题:论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比如有的学校,对学生的处罚(分)制度公开不够,有的甚至是暗箱操作,对什么样的情况给予何种处理,缺乏详细的规定,人为因素太重;有的学校的系(学院)没有学校的正式授权,自己设定对学生处罚(分)权,同一学校“法制”缺乏统一;处罚(分)学生时,并未履行严格的程序,对学生的异议权没有给予足够的保障。所有这些,都说明高...
教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①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根本职贵。只要教师没有违反国法校视,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剥夺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那种让教师靠边站,甚至对教师实行专政与劳动改造的历史悲剧决不能重演!②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
我国法律对教师的规定有哪些?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而必须承担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在教师任命制下,教师的义务多于权利,教师是学校的管理对象,并非管理的主体。而在聘任制下...
教师如何依法执教
其含义有二,一是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教师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谓‘以德治教’就是指教师的教学行为要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体要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如何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的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则说明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的失职。又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一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师权利。只不过以义务的形式出现罢了。应该说,这是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改变目前我...
老师在课堂上有哪些权利?
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2.学术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
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内容有哪些
2.教育法律责任 教师的法制教育还包括对教育法律责任的了解和学习。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包括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处理学生伤害事件、维护教育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3.教育纪律 教师的法制教育还应涵盖教育纪律方面的内容。教师需要了解和遵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