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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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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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0 13:21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认 定
(一)认定标准
1、凡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一般纳税人标准是指企业财务健全,能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企业年应纳税销售收入达到标准(商业企业80万元,工业企业50万元)
3、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该纳税人的销售合同或者生产经营规模预计其应税销售收入。预计销售收入达到标准的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4、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认定程序
1、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应在分局12号窗口文书受理岗领取并填写《*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连同下列附报资料呈交文书受理岗:
1) 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
3)注册地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生产场地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4)电话装机单、房租付款*复印件;国家规定的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会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复印件;企业*管理制度、企业财务制度;
6)商品销售合同;企业财务报表;企业纳税申报表;企业纳税缴款书;
7)税务文书附送清单;
8)防伪税控企业卡;
9)机器设备租赁合同、协议;固定资产目录及其帐册;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1)对于总机构在外地分支机构在本辖区申请的还需要出示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并附报总机构《*一般纳税人审批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2、管理科应在收到文书受理岗传来的资料后7日内安排两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初审。初审调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填写内容及附报资料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
2)调查申请企业的固定资产规模和生产销售能力;会计制度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应纳税额。
3)有无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专用*的安全。
4)是否有专职的财务会计;
5)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法人如果不参与经营,需要出具委托经营书。
3、经过管理科初审、税政科复审、分局审理会审议、主管*审批同意、参加分局培训合格后的企业,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并返还审批表一份;审批未通过的企业资料将退还文书受理岗,退还企业。
(三)、其它
1、 凡初次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一律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限为次年的1月31日。暂定到期后,仍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需提前1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暂认定期间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标准的,将取消其资格;暂认定到期后1个月,仍未办理再认定手续的,不再保留其资格。
2、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业务的纳税人,按适用税率(17%或13%)征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使用*专用*。
3、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在批准当月向主管税务局提出加入防伪税控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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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0 13:21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
“*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专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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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0 13:22
一 、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均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上述“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地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二) 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
(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可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新办企业。
(三) 新办(指2004年6月30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年(连续12个月)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方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其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地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五) 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或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且人员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预防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
上述“人员”是指在企业登记在册、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已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企业人员。
(六) 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或者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并且全部销售总机构,即使该分支机构寓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声情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除上述全部销售总机构货物的分支机构外,其它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分支机构应参照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七) 个体经营者凡实际年应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取得《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以此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至少3个月以上等条件的。
商业个体经营者参照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八) 单一转售电力、自来水的纳税人。
(九) 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
(十) 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
(十一) 具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资格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三、下列纳税人不得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 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二)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 以从事非*应税劳务为主,不经营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四) 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
(五)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纳税人中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右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经营者,下同)身份证复印件
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一)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 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场地属自有的,须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三) 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如外籍人员确实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四) 新办企业需提供具有验资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五) 股东(或出资人,下同)证明(如股东为单位的,应提供国税税务登记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如股东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占10%以上股份的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 所有开户银行账户、账号的证明材料;
(七) 相关会计账册和凭证原件,包括:总帐、分类账、销售明细账、存货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交税明细账、资金往来帐,原材料和商品出入库单据、运费凭证、水电等费用凭证;
(八) 按照本办法规定可以以预计销售额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商贸零售企业除外),应提供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或者书面意向及供货企业证明;
(九)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书;
(十) 出口企业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以及购销合同或书面申请意向及供货企业证明;
(十一) 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以及具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资格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还应该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上述备查资料若税务机关在自有资料库中可以查到,无需复印留底;如果自有资料库中没有或者资料内容已变更,由税务人员在实地审核时将复印件带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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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0 13:23
就是说你单位能购取得进项,想申报抵扣,就必须是一般纳税人,那就必须通过税务局申请,经税务局同意之后你单位就是一般纳税人,其中资格认定具体讲就是税务局通过审核,同意的过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3:23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