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人大怎么监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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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2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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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7 03:12
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依法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 *从以下几方面的完善和改进,进行监督:
——三初审。在人代会或*常委会审查批准相关草案和报告前,新预算法规定,地级市*专门委员会要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三项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前相比,新法明确指出初审的对象是“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而非仅指“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虽然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并不需要人代会批准,但仍需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和大会审查,不能一笔带过。同时,在我市*的实践中,对于“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一向是进行严格的初步审查,但是并未出具专门的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报告。结合前后条款,包括预算调整方案在内,我们*应对这三项内容的初步审查都应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报告。
——意见-反馈双报告。“双报告”是指新法规定,财经委在“三初审”时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根据这些初审意见,财政部门要对进行相应修改,并“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虽然新法没有明文提出要形成“初审意见报告”或者“处理反馈报告”,但同时又规定“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见“初审意见”和“处理情况”仍需形成书面形式。目前,我市*对于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级决算草案都出具专门的书面审查报告,对于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审查意见也口头告知财政部门。但财政部门对于这些初审意见的分析和落实情况,也仅以口头汇报的形式反馈一部分,并没有专门的书面报告。
——初审-结果两报告。“两报告”是指新法规定在审查预算时,地级市*财经委向本级人代会*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在审查决算时,地级市*财经委向本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需要注意的是,新法具体规定,审批预算草案时,由财经委向本级人代会*团提出的是“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而非我市*以往提交的“上一年总预算执行和今年总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审批决算时提交的也是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而非“审查报告”。虽然新法规定的审查结果报告与以往提交的审查报告在内容要求上并无实质差异,但在报告名称上却有着明显不同,需要在行文格式上作调整。同时,这也形成在预决算审批中,地方*专门委员会初审意见报告和审查结果报告的两报告制。这是对当前财经委只有审查报告的单一报告的丰富和加强,有利于在制度和程序上保障预算审查的充分和深入。
——三参与。新法规定,财经委在对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在“三初审”中“三参与”,这是扩大代表参与、实现预算民主的重要渠道。根据以往经验和其他地区的办法,有三种形式可供选择。一是召开大多数*参与的“预算情况通报会”,或是在举行*重要情况通报会的同时专门安排一定的议程进行预算相关情况通报。二是专门召开“预算恳谈会”,邀请部分*与财政部门进行预算恳谈,财政部门介绍相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邀请若干*列席财经委会议。财经委依召开会议进行初审时,市*应邀列席旁听并发表意见建议。
——双印发。新法规定,“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就是说,“三初审”的两个报告——财经委的初审意见报告、财政部门的处理情况报告都要印送本级*。但这项规定也存在一个问题需要探讨,就是将本级*作为印送对象似有不妥。三项议题中,本级预算草案的审批权限属于人代会,有关的初审意见和处理情况两个报告印送*是理所当然的。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批权限属于*常委会,相关的“意见-反馈双报告”,与其印发*,不如印发常委会组*员更为合适。一则文件发送范围与职责范围可以保持一致,二则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专门将两个报告印送所以*也难以操作。如果说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初审意见报告、处理情况报告印送所有*是为了体现凸出代表参与、保障代表知情权的话,那么比这两个报告更为重要和关键的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和决算草案报告同样也没有理由不印送给每一位*。如此类推,则无穷无尽。所以,将预算草案及上年执行情况的“双报告”印送*,将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双报告”印送常委会组*员,逻辑上相对更为严谨,操作上也更为可行。
——三重点。新法第48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给予重点审查的几项内容。与原条文相比,新增的有三项:“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新预算法新增了编制完整性、转移支付和举借债务三个审查重点,意味着我们*在初步审议和大会审议过程中应对这三项内容充分关注。也意味着同级*提交的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必须对这三部分的内容予以必要和适当的报告与说明。事实上,在以往的报告中,对这三方面的内容是非常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的。在新法落实过程中,市*首先加强对*预算报告的形式性要求,确保新增的三项重点内容在*预算报告中有客观、全面、真实的表述,为*重点审议这三个重点内容提供基础。
——四调三不调。新预算法规定,有四种情况应当进行预算调整:一是“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是“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三是“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四是“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这是四种需要调整预算的情况。预算法还规定,地方各级*“因上级*增加不需要本级*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同时,又规定了“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综合起来,就是有三种情况预算收支虽有增减,但不需进行预算调整,即:非配套转移支付不调增加、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冲减赤字(减少计划内负债)。对于必须进行预算调整的标准,新预算法的规定与当前地方各级*实际操作和执行的标准并不一致,需要我们对此进行梳理和整合,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两批复抄送。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财经委抄送部门预算和下级转移支付的批复,这是新预算增加的内容,以往中并没有实行过。接收这两项批复的抄送后,财经委如何进行后续操作,并借此深化对部门预算和下级转移支付的监督,则是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努力的。
——下级预决算备案。原预算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将下一级*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新预算法保留了此规定,并新增“县级以上各级*应当将下一级*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各级*需要将下一级*的预算和决算,经汇总后都要报送本级*常委会备案。至于报备的形式,结合前后条文,应当是以分区预决算的形式向*常委会报备,即本级*将各个下一级*预算按照行政区划,分别列明各自的预决算收支数,而不是全部下一级*预决算收支的加总数。
——预支说明。在预算年度开始后、本年度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前,新预算法具体规定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同时这些提前预支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接受*的审议和监督。这也需要*对此部分内容要多加关注。
——新增转移支付说明。新法规定,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结合前后条文,这里指的“增加专项转移支付”,应指不需要本级*提供配套资金的转移支付。
——债务预决算审查。新预算法虽未明确提出“债务预决算”的提法,但新法在预算草案审查重点中新增“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的内容,同时又在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中新增对“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的内容。在预算草案报告中陈述的当年债务计划,可是看作是“债务的预算”;在决算草案报告中陈述的上年债务执行实际,也可以看作是“债务的决算”。这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看作是债务的预决算审查制度。虽然这种制度安排比较粗略和简单,但却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建立的,具有深远的意义。其中,对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四方面内容的审查要求,可以称之为债务四要素,应当作为对*债务情况报告的形式性要求。
——权责发生制和综合财务报告。新预算法特别规定各级预算收支的会计准则原则是收付实现制,但特定事项需按照*的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预算编报,并向本级*常委会报告;财政部门每年也要按照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财务报告,并向本级*常委会备案。权责发生制和综合财务报告,实际上是针对*性债务加强管控的措施之一。相比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能更全面地体现*融资获得资金的同时*性债务也相应增加的情况;综合财务报告能从更全面、清晰地审视*的资产负债情况。向*常委会报告或备案权责发生制事项和*综合财务报告,有利于*掌握*的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提升预算监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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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7 03:13
怀孕83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