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21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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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21:49
实际操作其实并不复杂,企业在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合作时,首先与对方签订有关的交易合同,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然后在实际支付款项时要求对方出具收款收据等收款凭证。
到月底或者会计期末了,再凭相关证明材料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如此,企业相关业务就取得了合法、有效、真实、完整、准确的*的,那么入账还有什么难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旧规定一致)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很显然,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会计人员在进行一切会计处理时,必须做到几件事情:其一,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其二,必须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直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其三,如果凭证不完整、不真实,甚至于无效,那么就必须拒收甚至不予报销……更多的问题,我们似乎不用分析了,因为一旦拒收或者不报销,那么就至少可以说明两个问题:其一是没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式,其二是对相关费用支出未予报销,而未予报销的费用,对会计为说或者对企业来说是根本未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