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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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4:00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当前,个别地方出现印制、购买、使用假土地权利证书的现象,这些假土地权利证书使用伪造的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和编号,严重扰乱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降低了土地登记机关的威信,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切忌“因事小而不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延伸执法链条,严肃查处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行为,从而维护土地登记机关的威信和土地登记的公信力。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负责土地登记具体事物的机构,具备鉴别土地权利证书真伪的人员和技术优势。《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从该条款的字面意思理解,极容易理解为:发现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由县局地籍科对当事人进行简单的批评教育后,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的同仁,遇到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行为,可能会对当事人进行简单的批评教育,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然后“放虎归山”。事实上,伪造土地权利证书,已经触犯了《土地管理法》,必须及时将案件移送到县局执法监察大队,由其立案查处。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也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后,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仅伪造一本土地权利证书,或者仅使用过一次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也至少要受到*机关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 然而,在基层查处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实践中,往往止步于没收证书,没能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起来,没有发挥后者应有的执法导向作用。建议今后修订《土地登记办法》时,对相关规定予以完善,比如可以修改为: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并及时将案件移送*机关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罚款权限该不该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的地方性法规赋予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的罚款权力,比如某省规定,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地方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形成了冲突:一是有悖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赋予治安管理部门罚款权限,地方性法规不应再赋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罚款权限。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罚款理应由*机关来执行。二是地方性法规赋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罚款的幅度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罚款的幅度不一致。《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行*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如前所述,某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相当于《行政处罚法》“一千元以下”罚款幅度的10倍,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个例,国土资源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很少遇到,大多是*机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在进一步案件侦查中发现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形,主要是根据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数量和次数来认定的。一般来说,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数量大,次数多,社会影响严重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形。《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