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老师关于互联网法律2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2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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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7:27
从现在法律的规定上来说是不违法的,网络资源的开放性决定了法律不能完全规制这些新兴的问题,是因为法律是有滞后性的。但是做这个链接有一个忌讳就是不能利用链接灰色地带谋取非法利益,这个在法律上是传播淫秽物品罪。楼主要想知道更多详细的问题,就给我留言,或者留言要QQ也可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7:27
1、事实上你说的一些情况,不是你没说清楚,而是有些事情语言没法表达,就象你说的“灰色地带”以及“网站接灰色地带广告位”等。而且非当事人,因为没接触过这些,没法理解你说的具体是个什么情况。
2、现在是这样的情况,有关互联网侵权的法律法规较少,有好多都是在打“擦边球”,说违法就违法,没人追究就不违法。
3、互联网上的一些东西都是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只要你没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就行。以及不发布一些违法的信息就没有问题。
以上这些你自己把握吧,除非你把情况再详细的说一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7:28
未经许可提供他人网站链接的属于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相关法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另外他人网站的灰色地带本来就不合法,你非法链接自然也是违法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7:29
不合法呀,属侵犯对方著作权。
除非其权利有瑕疵即被法律保护的范围,那就无所谓了,对方告也白告。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7:29
什么灰色地带?如果对方倒霉 那么你一样倒霉!劝楼主不要接这样网站广告位
如果那天哪个网站出问题 查出很多流量从你这来的 我看你怎么脱得了干系!
灰色地带不是普通站长能玩的 除非你注册的资料全是假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7:30
肯定违法,利用别人的资源获利